-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00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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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5-12-25 00:06 - 名称:
江村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文号:
江村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推进江村镇依法履行职,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镇各单位及全镇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各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的过程中,给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五、追究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损失微小无社会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损失较轻影响不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三)损失较重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当年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
六、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单位依法处理:
(一)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
(二)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三)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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