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江村镇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210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6-12-28 11:48
    • 名称: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5〕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56号)精神及双牌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现就我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本镇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江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技站,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全镇各村、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镇财政所负责和协调;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村要参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村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从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国务院国发[2015]34号规定,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镇财政切实落实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镇纪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会同镇政府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宣传标语、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镇政府将对农业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江村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