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江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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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28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6-15 09:49
    • 名称:关于印发《江村镇2018年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江村镇2018年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发 [2018] 53 

     

     

    中共江村委员会    江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村镇2018年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厅关于农村低保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我镇城乡低保工作标准化管理,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省、市、县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四公原则,结合2018年度年检年审和省市文件要求进行规范清理。

    2、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开展,有效解决施保不公、对象不准、程序违规等问题,将一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清除保障范围。

    3、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保障水平,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省市县下达的为民办实事考核标准。

    二、认定标准和保障范围

    (一)兜底保障对象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现有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对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状况低于贫困标准,已列入扶贫建档立卡或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家庭,可申请兜底保障。

    1、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即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人员)中无16-60周岁的劳动力的;或者赡(扶、抚)养义务人虽属劳动就业年龄内,但因病、因残(一、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

    2、因病重度贫困家庭。家庭成员因患大病(含慢性病)需继续治疗,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3、因残重度贫困家庭。家庭成员多数为残疾和年老体弱对象,且其他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又十分低下的特殊困难家庭。

    4、因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重度贫困家庭。非农村低保和扶贫家庭,因灾害、突发性事件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原因致贫的。

    5、因其他原因致贫,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

    (二)城乡低保对象

    1、下列城乡居民家庭必须全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城乡贫困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农村居民中孤儿、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2)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30元∕月);

    3)持有当地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70元∕月)。

    4)城乡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或因主要劳动力重残(残联认定二级以上残疾)、一家多残(2人以上有三级以上残疾)基本丧劳动能力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下列城乡居民不得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1)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富人保”。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②住房状况明显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需求,又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③家庭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及中大型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设备的;④拥有贵重首饰、名贵字画、奇石古玩、高档家俱及音响、空调等非基本生活消费品及饲养名贵宠物的;⑤家庭成员为公司或农村生产经营合作社法人代表、持股人、实际投资人,或从事个体工商业投资1万元以上的。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⑦领取社保金后,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⑧有购买股票、期货及分红性商业保险等投资行为的。⑨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2.乱开政策口子的“特殊群体保”。具体包括以下7种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违规纳入低保的对象:①涉军群体;②改制企业及困难企业职工;③精简下放职工;④失地农民;⑤水库移民;⑥长年信访人员;其他成建制纳入的特殊群体。

    3.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老人保”。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且未丧失赡(扶、抚)养能力的;②法定赡(扶、抚)养人经商办企业,或为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的;③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

    4.家庭经济状况超标拆户纳入的“病残保”。低保家庭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超过低保标准,但因个别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拆户纳入低保的。

    5.有劳动力的“懒人保”。

    6.死亡未及时申报停保的“死人保”。

     7.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保”。①不如实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成员构成、就业及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②不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查的;③在管理审批机关审核审批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现场或相关证明资料的;④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恐吓、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⑤举家长期在外生活6个月以上,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三、具体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各村广播分时间段的宣读城乡低保政策解读;二是印制并发放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政策宣传册1000份。三是横幅标语等其他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社城乡低保对象的法规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做到家喻户晓。

    (二)明确主体责任。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乡镇民政办为申请受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信息录入上报、建档归档等工作,村民委员会积极参与配合乡镇民政办的有关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审核报批和抽查核查等工作。

    )落实农村低保清理整顿 “回头看”。巩固2017年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整顿工作成果,加强农村低保动态管理,集中一段时间对辖区内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进一步排查,集中办理农村低保审核审批,重点排查近一年来曾提交申请但未审批通过的家庭、动态管理中已退出的低保家庭、新申请纳入低保的家庭。对2017年农村低保清退比例较高、农村低保覆盖面过低、存在低保空白村的地区要扎实开展农村低保“回头看”。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并将家庭条件好转不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退出低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加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政府干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明显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进行清理。

    )强化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以应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为核心,对所有的对象进行信息比对。在城市低保审核审批中,加强核对机制的运用,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手段;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中,进一步明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内容和方法,重点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大型农机具、低保政策性财政补贴、扶贫建档立卡增收等信息的核对。要充分应用纪委“互联网+监督”平台的信息比对功能,对拟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审批前比对和预审,减少和遏制“错保”发生。

    )推动低保信息公开。民政办应将低保对象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居住村委会、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信息推送至同级纪委“互联网+监督”平台和“互联网+政务”平台进行公开披露,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镇民政办、村委会要在固定公示栏公开低保政策和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结果,并长期公示由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低保对象名单,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

    四、操作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城乡低保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如无行为能力,可由村委会代其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派2名(含)以上经办人员,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逐一入户现场调查,详细记录申请人家庭人口结构、收入、财产、生活等状况,并签署意见。

    3、民主评议。由乡镇在各村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应达到评议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4、初评结果公示。镇政府将初评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进入下步工作程序;有异议的,重新组织复查和评议。

    5、乡镇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县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进行审批。

    6、县级审批。县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分组重点抽查和复核,抽查率原则上不低于30%。

    7、审批结果公示。县民政局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委托乡镇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将审批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城乡低保范畴;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予以书面答复。

    8、规范档案整理。清理核查完成后,要集中力量按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将资料整理归档,低保对象的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主要将下列材料纳入档案管理:(1)申请书;(2)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状况证明;(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患病的提供诊断证明;(5)民主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7)所有低保对象申报审批资料的建档要按照《永州市城乡低保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内容和表格建立档案和台账,并及时做好清退对象的注销工作。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8年5月上旬开始到2018年8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3日至6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政策,下发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6月15日至8月底)。从5月10日起,全面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四步实施:一是自觉申报阶段(6月15日-6月底)。城乡低保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觉申报家庭成员及就业、住址、身体状况、收入及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工作人员应逐一做好登记。二是入户核查(7月1日-7月15日)。由乡镇政府驻村干部率相关村工作人员对所有低保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填写入户核查表。三是信息比对(7月16日-7月底)。通过采集相关部门信息,集中力量对所有城市低保对象进行信息比对。四是民主评议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由乡镇政府组织,各驻村干部、各村居委会具体实施,对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拟定是否享受低保和享受低保档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逐一审批。

    3、第三阶段:建档立卡及数据汇总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对认定的对象逐一建档立卡,并完成数据汇总,于8月20前上报县民政局。对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将动态管理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4、第四阶段:工作自查(8月21日至8月25日)。8月25日前乡镇对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城乡低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自查报告。并接受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各部门对乡镇城乡低保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合力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政策衔接,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决不允许出现各自为政、推诿拖拉现象的发生。

    2、严格政策,规范操作。城乡低保清理整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保障范围。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政策保”、“维稳保”、“人情保”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必须全部清除,对家庭确实有困难的应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按要求纳入保障范畴。

    3、强化责任,严肃追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省、市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凡清理整顿不彻底、错保问题仍然突出、经检查验收错保(含漏保)率达3%的;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关系、讲人情、违反规定打招呼批条子、乱开政策口子、擅自扩大范围、违反全户施保规定搞平均分配、拆户保的;不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信息比对规定要求的;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委会干部不主动申报与本人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存在违规施保问题,以及低保经办人员对应当履行“红表”备案的对象不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一律严格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附件:1、《农村低保对象排查情况统计表》

    2、《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情况统计表》

     

     



                                                           中共江村镇委员会                                                                  江村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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