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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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097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5-23 20:08
    • 名称: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政治建警责任制规定
    • 文号:
    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政治建警责任制规定

    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政治建警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永州市公安机关政治建警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治建警坚持全面履责、担当尽责,各司其责、失职问责,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机构

     

    第三条  大队党支部应当落实政治建警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大队党支部会议每季度研究政治建警工作,每年进行工作部署、自查自纠、清理整治,建立责任体系、工作机制、保障机制。

    (二)围绕政治建警工作制度规定,加强对政治建警工作的抽查、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发现问题,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整改落实。

    (三)加强工作评估、奖惩激励和问题倒查,对政治建警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四)每半年向上级公安机关党委书面报告政治建警工作情况。

    第四条  大队党支部应当落实政治建警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政治建警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分析研判和问题隐患排查,推动政治建警工作落地落实,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政治建警工作情况。

    (二)建立政治建警工作纪实管理制度,将政治建警纳入“三会一课”的内容,对贯彻执行请示报告、改进作风、规范民警交往行为、关爱民警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痕迹化管理,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帐。

    (三)将政治建警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书记述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摆问题,剖析原因,对标整改。

    第五条  大队办公室根据队务会决策部署,负责政治建警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宣传动员、典型推树、表彰奖励工作;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定期分析研判;每半年向本级公安机关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大队督查室负责对政治建警工作开展专项督察。

     

    第三章  责任人员

     

    第七条  大队“一把手”是本单位政治建警第一责任人,分管办公室副大队长是专门责任人,各股(室)、中队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政治建警工作落实。

    第八条  分管办公室副大队长牵头或具体负责做好分管政治建警工作,结合党建、队建、民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协助“一把手”落实政治建警系列部署和要求。

    各股(室)、中队负责人是本单位贯彻落实政治建警部署要求的具体执行者。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治建警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政治建设不力,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力,请示报告规定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政治建设统领思想建设不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形式、走过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不力、效果不佳,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政治建设统领组织建设不力,党管干部原则执行不到位,政治标准不严,选人用人导向偏差,发生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问题,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关爱民警工作措施不达标、不到位,公安民警反映强烈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政治建设统领作风建设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市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四风”问题突出,改进工作作风规定落实不到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整治不力,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政治建设统领纪律建设不力,党的“六大纪律”执行不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不力,制度机制建设不完善,规范公安民警交往行为规定落实不到位,民警违纪违法案件高发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对政治建警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贯彻落实政治建警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贯彻落实政治建警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贯彻落实政治建警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贯彻落实政治建警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党纪警规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双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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