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60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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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2025-07-28 17:26 - 名称:
双牌县学生资助政策 - 文号:
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教育部财政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清理和规范学生资助有关贫困证明的通知(湘学助〔2021〕5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工作负面清单》的通知(湘教发〔2023〕8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前)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手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工作的通知》(湘财预〔20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永州市学生资助和我县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助原则
1.学籍地资助原则。凡教育部门执行的资助政策,严格按照学籍属地原则进行资助,即学生的学籍在哪里,就由哪里资助,确保做到全覆盖。
2.精准资助原则。省内跨县(市、区)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学籍地原则进行资助,户籍地不得对其进行重复资助。户籍地不再兜底资助出省就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学生名单告知学籍地,并提醒其落实。因未及时办理学籍异动而导致学生未按时得到资助的,由学生实际就读学校补发资助,并协商学籍所在学校及时做好学籍异动管理。
二、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入园补助
1.享受对象: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其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幼儿、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幼儿(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支出型困难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退役军人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重点保障幼儿资助全覆盖。在指标名额范围内、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再优先考虑资助其他困难幼儿。在园就读年龄原则上为3-6周岁,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享受入园补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面按在园幼儿总数的15%比例评定。
2.政策标准: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1.享受对象:全县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退役军人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重点保障学生资助全覆盖。在指标名额范围内、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再优先考虑资助其他困难学生。我县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面为17%。
2.政策标准:小学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小学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25元,初中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
(三)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享受对象: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2.政策标准:双牌县第二中学(省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
期减免学杂费1000元,阳明学校每生每学期减免学杂费800元。
(四)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
1.享受对象: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
2.政策标准:其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享受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0%。其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退役军人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重点保障学生资助全覆盖。在指标名额范围内、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再优先考虑资助其他困难学生。
2.政策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元,按贫困程度分档次发放,可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其中,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按最高档次(标准)资助,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1.享受对象: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学校在学生开学报到时,直接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免收学费。
2.政策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国家再按核定的学生数将免学费资金补给中职学校。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享受对象: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属于应享受助学金年级的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为15%。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
2.政策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八)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我县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政策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
(九)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
1.享受对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市户籍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上述扶持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助学补助。辍学、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不纳入扶持范围。
2.政策标准: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基础上,叠加给予助学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十)滋蕙计划资助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路费补助)
1.享受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2.政策标准:录取为省内院校的新生500元/人,录取为省外院校的新生1000元/人。
(十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享受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贷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2.政策标准:对当年考取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新生和在校生,提供不超过20000元每生每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每生每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就读大学期间免收贷款利息。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1.享受对象:双牌户籍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包括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优先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十三)普通高校毕业生我省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1.享受对象:对自愿到我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湖南省内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连续资助3年。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市脱贫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相关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参照执行。
2.政策标准:博士生10000元/每生每年,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每生每年,本科生5000元/每生每年,高职高专生3500元/每生每年。
双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