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教育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608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2025-10-31 19:08
    • 名称:关于《双牌县中小学校食堂框架协议采购直接选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文号:
    关于《双牌县中小学校食堂框架协议采购直接选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规范学生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工作,确保食堂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财教〔2024〕41号)、永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永州市巩固拓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整治成果实行“四明两共同”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教联〔2024〕8号)等文件要求双牌县教育局制定《双牌县中小学校食堂框架协议采购直接选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本公示期限为30天(2025年1031-1129日)

    二、公示方式

    双牌县教育局网:http://www.sp.gov.cn/spxjyj/spbmindex.shtml

    三、公众意见和反馈方式

    1.  电子邮箱:spxedu@126.com

    2.  通讯地址:双牌县泷泊镇紫阳东路

    3.  联系方式0746-7723760 

                                                 双牌县教育局

                                                                                      2025年10月31




    双牌县中小学校食堂框架协议采购

    直接选定供应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规范学生食堂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工作,确保食堂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4〕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财教〔2024〕41号)、永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永州市巩固拓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整治成果实行“四明两共同”治理模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教联〔202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牌县中小学校食堂,民办学校、幼儿园食堂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遵循“公开透明、公开竞争、公平公正、安全第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确保采购的食品原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四条  供应商资质。

    1.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2.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信誉度较高,具有相应固定的食品生产或经营场所和及时进行物资配送的能力;

    3.供应商协议价格原则上应低于本地区的同期市场价格(市场实际交易价),做到随行就市,买卖公平合理;

    4.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原料(食材)可溯源,能提供每批次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并附检测小票等;

    5.具有相适应的食品配送冷链车辆,配送食品的温度、湿度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车辆箱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并做到专车专用;

    6.具有相应的贮存能力、其贮存(仓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在双牌县内建设专门配送中心及仓储、冷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选择供应商。学校应组织膳食委员会成员考察入围供应商,现场考察供应商的供货、配送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学校与供应商协议食材价格时,应依据入围供应商中最低的折扣率与供应商协议,各学校膳食委员会成员采取独立无记名投票,得分最多的确定为该校供应商。

    第六条  合同签订。学校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实行一个学期一签。

    七条  验收管理。学校应结合实际,编制验收方案,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

    第八条  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第九条  质量管理。采购预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和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提供四季豆、马铃薯、野生蘑菇、熟肉制品及直接入口食品等;不得提供煎炸食品与冻品、深加工肉制品(香肠、肉丸等)、散装腌菜等;不得提供转基因油、预制菜、保健品、含乳饮料等;不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  直供农产品的采购。学校食堂按照《永州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直供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采购直供农产品。

    第十一条  供应商退出机制。

    (一)对所供应的货品如果出现以下问题:

    1.提供食材存在短斤少两的。

    2.提供食材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的。

    3.提供“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及过期食材的。

    并经查实,学校上报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批评教育,并处罚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第二次严重警告,并处罚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第三次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实行退出机制,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出,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再进入供应商资格库评选: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每学期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吊销或注销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

    2.一年内有三批次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供应商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4.出现降低质量标准,产品价格高于同期市场批发价格,擅自更换采购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的,擅自更换履约人的;

    5.供货期间存在克扣、减量、延时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影响,情节较为严重的;

    6.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的、未按照供货协议规定向学校提供相关证件、质检报告、销售凭证、索票索证等相关资料拒不改正的;

    7.学生所属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日常使用中认为所推荐的供应商不再符合推荐条件,书面提出取消其推荐资格的。

    8.在采购合同执行期内,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政府拆迁、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落实陪餐制度。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缴费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学校应定期开展学校食堂就餐开放日活动,邀请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及街道社区等相关人员参加,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月由学校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第十四条  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实施按月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转次月,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第十五条  建立多层面联合督查机制。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随机开展常态化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学校食堂,通过满意度测评、个别访谈、突击查访、重点排查等方式,掌握学生食堂运行真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不一致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本办法提出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

                                                             双牌县教育局

                                                                                          202510月3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