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02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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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3-23 15:23 - 名称:
双牌县林业局关于成立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 文号:
双林字〔2018〕33号
双牌县林业局
关于成立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站室、各基层站(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林业行政执法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林业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案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蒋启国 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委员:胡 达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姜忠光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继东 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唐来昌 县林业局林政资源股股长
杨满国 县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毛荣青 县林业局法制安全股股长
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法制安全股,由毛荣青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附件:《双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双牌县林业局
2018年3月21日
双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为了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面影响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案件:
(一)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二)拟对涉案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进行资格处罚的;
(三)案值金额在叁仟元以上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五)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对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机构应当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县林业局法制安全股复核签字后,报请案审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确定会审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四、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由案审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主持,必要时可以明确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参加或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处理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六、集体讨论的的内容应针对执法机构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七、经过集体讨论且形成了的一致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主持人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另行决定的除外。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填写好《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外,还应当进行会议记录。《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执法机构负责填写,会议记录由法制安全股负责。两个记录必须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终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应分别在两个记录上签名,《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归入本案案卷,会议记录由法制安全股负责保存。
九、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两个记录,需经法制机构或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并报经案审委员会主任或主人授权的委员批准后方可查阅。
十、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十一、本制度由双牌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