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3-0062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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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2023-12-05 10:35 - 名称:
双牌县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 - 文号:
双牌县林业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一条 接收方式
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办公室收到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实施机关。对电话举报、来信来访、网络邮件举报内容与本单位工作职责不相符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单位举报。无法找到举报人的,由接收人转给有权处置单位。
(一)双牌县林业局办公室电话:0746-7722405(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夏季下午15:00-18:00,其他季节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二)来信请寄双牌县阳明路324号,双牌县林业局,邮编:425200。
第二条 受理范围
单位或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制定涉及林业项目、政府采购、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行政许可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
匿名、假名、无联系方式、无事实证据的举报可以不受理。
第三条 受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实施的制定股室受理相关投诉。
第四条 举报的处理
受理举报的股室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
政策实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实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实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实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处理结果反馈
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局办公室分送的举报,受理股室应书面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