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692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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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2025-09-23 11:10 - 名称:
双牌县林业局关于征求《双牌县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 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在县自然资源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牵头起草了《双牌县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了临时使用林地管理的工作目的、原则、依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旨在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监管严格、修复到位的管理机制,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请公众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5年10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县林业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杜彬,QQ邮箱:1157195590@qq.com
附件:1.双牌县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单
附件1:
双牌县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
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双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审批监管流程: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与监管流程,确保临时使用林地行为合法、有序、可控,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生态修复责任: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修复标准、加强过程监管,确保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高质量完成生态修复,恢复林地生态功能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建设对森林植被、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
(四)促进生态与产业协调发展:将生态修复与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通过在生态修复中科学配置彩叶树种等景观树种,提升林地景观价值,助力我县文旅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
(五)提升部门协同效能:建立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与联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始终将生态保护放在首位,任何临时使用林地的行为都必须在确保森林生态功能不遭受不可逆损害的前提下进行,严格保护天然林、生态公益林、重要栖息地和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植被。
(二)合理利用、严格管控: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资源。严格执行用途管制、面积控制和期限管理,加强对使用和修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谁使用、谁修复、谁负责: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修复义务,对修复质量和效果负总责,确保恢复后的林地生态功能和生产力不低于原有水平。
(四)部门联动、协同高效:建立林业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税务、水利、财政、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同工作机制,实现审批、监管、验收各环节无缝衔接。
(五)科学修复与人工促进相结合:生态修复必须尊重自然规律,优先采用乡土树种,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加快恢复进程;修复方案应科学可行,措施得当。
(六)适地适树、恢复生态功能:生态修复的树种选择必须遵循“适地适树”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确保苗木成活率和林分稳定性,快速恢复林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固碳释氧等生态功能。
(七)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价值: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原有生物多样性,并通过构建复层、混交、异龄林分,丰富物种组成和林分结构,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复杂性、碳储量和服务价值。
(八)结合产业、兼顾景观:在满足生态恢复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在立地条件允许且符合规划的区域,因地制宜地引种栽培具有观赏价值的彩叶树种、乡土特色树种或经济树种,与县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提升区域景观效果,促进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文旅产业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相关政策
1.《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资规〔2024〕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税发〔2024〕17号)
5.《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
6.《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林业局
1.负责统一受理、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对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查验。
2.负责统一组织环保、林业、水利、预算等专家以及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复垦方案》及《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作业设计或施工图》(以下简称《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重点审核树种选择(特别是乡土树种和彩叶树种配置)、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生态功能恢复目标、水保、环保、预算等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根据评审通过的《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及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依法核发《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并致函县自然资源局,告知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
4.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依据批准的《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进行实地联合验收,重点核实恢复林地生产条件、森林植被恢复(包括树种、成活率、长势、多样性)、水土保持效果及景观协调性,形成验收意见。
5.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6.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汇总、督促落实等具体事务。
(二)县自然资源局
1.根据县林业局的正式函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出具专用凭证,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2.参与《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评审,重点对土地复垦标准、复垦措施可行性等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的联合验收工作,重点对土地复垦程度、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4.根据联合验收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及时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复垦保证金退还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依据验收意见督促整改。
(三)县税务局
1.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的《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耕地占用税政策咨询、申报辅导等服务。
3.定期与县自然资源局核对税款缴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县水利局
1.参与《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评审,重点审查方案中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提出专业意见。
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参与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的联合验收工作,重点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质量和防治效果进行验收。
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县财政局
1.负责对县自然资源局收取和退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2.参与制定和完善县级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和退还程序。
3.对保证金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检查。
(六)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1.受邀参与《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评审,重点审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并提出专业意见。
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依法查处。
3.受邀参与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的联合验收工作,重点对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进行审核验收,并提出专业方面的结论。
4.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项目建设单位
1.依法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科学编制《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方案须充分体现“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并可在与周边景观和文旅规划相协调的区域,合理设计配置彩叶树种,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提升的具体措施,报请县林业局组织评审;签订《临时使用林地生态修复承诺书》。
3.凭县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文件,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4.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依法及时向县税务局缴纳耕地占用税。
5.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使用林地,并严格落实经批准的《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中的各项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6.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主动向县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并负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生态修复费用。
五、工作流程
(一)方案编制与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临时使用林地同时,依据项目实际和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报送至县林业局。
(二)联合评审:县林业局在收到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联合评审,评审通过是办理使用林地许可的前提。
(三)行政许可决定:县林业局对材料审核无误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
(四)税费与保证金缴纳:项目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复垦保证金、耕地占用税缴纳手续。
(五)费用缴纳期限: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分别取得完税凭证和保证金缴纳凭证。
(六)事中监管:生态修复工程共分四个阶段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造林整地、苗木种植和后期管护,每一个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林业局申请技术指导,合格后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林地使用范围、生态修复措施落实、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服务,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建立监管台账。
(七)验收申请:生态修复完成后的当年秋季,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林业局提交生态修复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八)联合验收:县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联合验收,对照《复垦方案及作业设计》逐项核查,形成一致的验收意见。
(九)结果处理与保证金退还:
1.验收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合格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保证金退还手续。
2.验收不合格的,县林业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后,按程序退还保证金。
3.对拒不按要求履行修复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退还保证金;且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所需费用从复垦押金扣除;不足部分依法向项目建设单位追偿。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项目建设临时使用林地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信息共享:建立临时使用林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通过政务平台、工作群或定期抄送等方式,及时共享项目审批、方案评审、税费缴纳、保证金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结果等关键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三)严格依法履职:各部门严格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生态环境损害的,报送纪检监察部门追责。同时,建立对项目建设单位的信用监管机制,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注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业务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守法意识。加强技术支撑,引入专家库资源,提高方案评审、现场查验和验收评估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双牌县林业局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2.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和规范双牌县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单
征求意见单位(盖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修改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