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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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620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2025-01-17 11:01
    • 名称:双牌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号:
    双牌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2024

    中共双牌县委办公室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民政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和中央、省市驻各单位:

    双牌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双牌县委办公室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

    双牌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牌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2418号)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划入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责。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

    划出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民政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民政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组织落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标准。

    (二)组织实施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办法、标准,做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组织研究提出全县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县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推进婚俗改革

    (六)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推进殡葬改革

    (七)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八)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九)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标准相关规定,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办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的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做好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革命老区建设,负责革命老区开发项目申报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五)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制度,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卫生健康的有关职责分工

    民政负责组织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卫生健康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八条 民政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民政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股,法制政工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生产、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会务、档案、督查督办、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

    贯彻执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负责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协调推动全县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培训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股(区划地名股革命老区办公室)。

    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负责社会捐赠工作。

    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研究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申报工作。承担全县行政区划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地名工作,承担县内重要的或跨市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申报革命老区开发项目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社会事务和社会组织管理股(婚姻登记处)。

    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县内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负责全县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负责殡葬改革执法职责。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与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养老服务等级评价制度、养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政策,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以及长期照护服务制度并指导实施。统筹推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协调促进养老服务新兴业态发展。推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协调推进智慧养老工作。

    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县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开展老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暂维持1名不变,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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