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机构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6-01157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1-27 09:48
    • 名称:双牌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文号: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牌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24〕18号),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对“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农业农村局加挂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等。
    县委农办设置秘书室,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业农村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统筹协调。
    第四条原县乡村振兴局的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火员编制等,是县农业农村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置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开展定点帮扶、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进乡村帮扶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协调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冰生 建议修改为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动植物疫情工作。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职能转变。县农业农村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县。
    (一)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加强对全县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推动返乡创业,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三)统筹推进金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产业体系创新体系融合、农科教产学研融通,打造种业创新、智慧智能 建议修改为 农机装备制造高地,提升科技进步对农业的贡献率。,、
    (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第八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牵头指导协调县农业农村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涉及台湾地区有关农业事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
    (二)发展规划股(县域经济发展股、政策与改革股)。负责起草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规划,提出实施的政策建议。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承担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拟订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县县域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推动县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提出年度工作安排建议。指导农业产业强镇、特色小镇建设。研究提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项目建议。
    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中产
    (三)计划财务股。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资金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审核相关农业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参与拟订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县农业农村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四)乡村建设股(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协调推动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
    参与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统筹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推动农村文化发展和移风易俗,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村文化建设。承担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承担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起草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五)种植业管理股(农药农机种业管理股)。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自觉监督工作,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安全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县内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
    起草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种业振兴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畜牧兽医股、渔业渔政管理股、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有关工作。
    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县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起草渔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物疫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
    (七)帮扶股(区域协作促进股、监督检查股)。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配合推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
    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开展定点帮扶,参与协调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选派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推动革命老区帮扶和乡村发展,协同推进民族地区、省际边界地区乡村发展。承担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
    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农业农村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乡村产业发展股(农产品加工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股、科技教育市场信息化股、对外交流与合作股)。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工作。
    参与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承担推动农业农村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业教育。
    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农业农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发展有关工作。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农业贸易促进、产业损害调查、农业援外项目实施、有关国际公约县内履约等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农业对外投资。承担协调管理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
    (九)农田建设与农垦股。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导新增
    耕地质量鉴定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农垦经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指导垦区现代农业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含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等)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其中3名副局长兼任)。
    机关后勤服务编制暂定1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十二条 县乡村振兴事务中心调整为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解释具体工作,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