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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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595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4-28 15:40
    • 名称:何维新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案
    • 文号:
    何维新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双农(渔政)罚〔202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何维新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垂钓式拟饵单钩钓具1根(型号为CFF662MFS);2、没收鱼桶1个(型号为维特森);3、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何维新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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