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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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611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6-21 08:05
  • 名称:卿志干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文号:
卿志干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认定依据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双农(渔政)罚〔202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卿志干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1.没收自用船“泷泊镇105”(双牌县泷泊镇105)1艘;2.没收刺网2张;3.没收渔获物10.425公斤;4.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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