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927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4-12-20 11:27 - 名称:
全吉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渔政)罚〔2024〕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全吉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罚款贰仟圆(¥20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