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95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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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2-14 11:05 - 名称:
肖祖辉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文号: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1 | 双农(渔政)罚〔202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肖祖辉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没收船舶1艘; 2.没收三层刺网1张; 3.罚款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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