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6-01225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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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6-08-21 17:19 - 名称:
朱远怀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虎纹蛙案 - 文号: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认定依据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 1 | 双农(渔政)罚〔2026〕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之规定 | 朱远怀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虎纹蛙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 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 1.对非法猎捕野生虎纹蛙的行为罚款叁万柒仟元整(¥37000);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对非法购买野生虎纹蛙的行为罚款柒万壹仟柒佰元整(¥71700);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壹拾万捌仟柒佰元整(¥10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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