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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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1014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5-06-27 15:37
    • 名称:以案释法(二)
    • 文号:
    以案释法(二)

    (一)案情简介

       双牌县某平农资销售店于2024年10月9日采购《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产品1盒计25瓶,销售了18瓶,损坏1瓶,剩余6瓶。标称为《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的产品,标注为微生物肥,当事人将该产品放置在杀菌剂柜台进行销售,并宣称其有治疗姜瘟的功效。《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的产品标识上的使用方法上写明:2.若发现个别姜株发病,对发病株及其周围未发病株,用本品1瓶30ml兑水穴灌500-1000株。《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的产品标识上的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4458)号”,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微生物肥(2018)准字(4458)号”的产品通用名称为“微生物菌剂”,产品商品名称为“微生物菌剂”。扫描《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产品标识二维码显示为“微生物菌肥(2018)准字(44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没有查询到该登记证号及其相关产品。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到该产品。经我局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2025年3月31日10时09分,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2025年4月7日10时25分,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营业执照信息。双牌县某平农资销售店经营者销售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最终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没收《田员外姜瘟灵胶冻·枯草芽孢杆菌》商品6瓶;3.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三)法律分析

       ①《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②《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典型意义

      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危害性极大,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农户使用假农药之后,会造成农作物减产,影响收入,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特别是制售含有隐性成分的假农药,如涉案农药,含有限制使用的“甲拌磷”成分,农户使用之后极易导致农产品药残超标,给食用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宣传普及《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确保农药市场安全、稳定。

      在此,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向有资质、信誉好的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及时了解采购农药登记信息情况,分辨真假;提高维权意识,购买农药要向销售商家索要发票、收据、票据等凭证,以防农药质量或者药害等原因造成农作物减产,为后期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做足准备;若发现购买的农药为假劣产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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