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08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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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05-25 11:31 - 名称:
双牌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 文号:
双牌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
第五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管”(又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实行“村账乡代管”制度的村,由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代理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
第七条 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实现按村开户、按村核算、按村归档管理。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统一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条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村级应设定“四账一簿”,即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登记簿。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各行政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各村委会上报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备案。每年年终,“村账乡代理中心”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委会进行审议,实行财务公开。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资金收入包括:村级的各项统一经营收入、集体资产拍卖、租赁收入,村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积累、项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土地补偿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救济扶贫款,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补贴、扶持、捐助、奖励及村集体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县财政局指定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款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村集体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都缴入村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支。各单位拨付村里的各项资金,必须开具县财政指定使用的统一收款收据,并经银行转账到村集体账户,不得支付现金或拨入乡镇场(局)账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限额制度,备用金限额定为5000元。超出核定现金限额度的,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六条 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账。
1.有规范的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包含有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
7.审批人签字。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级财务开支履行有关程序后,由村主任“一支笔”审批报账。村报账员每个季度报账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乡镇“村账乡代理中心”安排并公示。
第十八条 村委会应当拟定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具体的审批权限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1.单笔开支不超过500元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
2.单笔开支500—2000元(含2000元)的,由支书、主任研究同意后,由村三个主要干部会签,由主任审批;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
3.单笔开支超过2000元的,必须经村支“两委”班子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同意,或经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再按审批程序履行手续后报账,报账时附记录,由村委会主任签批。
第十九条 村委会的招待费开支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开支标准由各村制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报乡镇“村账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村委会干部的差旅费开支可以参照《双牌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开支标准由各村制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报乡镇“村账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送礼。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文件精神和本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开支标准由各村制定,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报乡镇“村账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资金投入在5万元以上的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才能投入施工。
第二十四条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严禁用公款支付贺礼费、各种赞助费等。
第二十五条 村级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报账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不得报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1)不得巧立名目虚报村级招待费。(2)不得报支村级干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购置费、月租费、通话费。(3)不得报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教材、讲义、学习用品、往返路费等学习费用。(4)不得报支个人订阅的报刊、杂志费。(5)不得报支未经乡镇管理局审批的各种津贴、补助、奖金等。⑹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报刊费(党报党刊除外),乡级收取的各种押金、岗位责任制兑现,村级各种乱收费等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票据,“村账乡代理中心”不能入账。
第二十七条 村报账员应每个季度报账一次,不得跨年度报账(当年的3月份公示上年报的账后,不得再报上年度的开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县各村应建立资产、资源台账或登记簿、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增减变动时入账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应公开招标。集体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变卖或出租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对已锁定的村级债权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化解工作台账,对已化解的债务要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村级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发生新的债务。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要按政策依法依规清收。所收债权金额实行票款同行入账,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依法转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闲置资产偿还债务,按政策规定清收债权,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和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村级债务。
第六章 财务清理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乡镇、阳明山管理局要建立村级财务清理制度,认真履行村级财务清理职责,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村级财务一年一清,三年一审。村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村级财务必须先经过审计,才可进行换届。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人员组织村里清账的全过程必须公开,如有疑问,报乡里复核,并给予回复,若还有疑问可申请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凡没经过村清理、乡复核程序的,县农村经营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审计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告,并召开党员、组长及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组全体人员要在审计报告上签名,报县纪委备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超出本职责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业务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七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村的村务公开栏必须包含财务公开的内容。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进行公布,在公开前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对村民提出的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释,解释不清的,按程序进行审计后再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公开。实行一年一公开,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后公开。年度公开一般3月份公开上一年度的财务结果。
(二)项目单独公开。在项目完工一个月内必须验收并公开项目的所有收支情况。
(三)惠农政策公开。如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城乡低保、危房改造、公益林补贴、救灾救济款物,以及国家其他帮扶补贴分配使用情况等公开。所有公开内容必须拍照,留纸质、电子档备查。交一份到村账乡代管中心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会计要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信息资料。村级财务公开以村务公开栏和张榜公开两种形式为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票据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票据联签的,审批人、联签人均负主要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任免村报账员、安排非村报账员管理现金或者非村报账员办理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五)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六)违规开支招待费的;
(七)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八)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九)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不接受上级监督管理的;
(十一)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里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十二)收入没有使用县财政局指定使用的统一收款收据,或在10个工作日内未缴入村集体账户,或各单位拨付村里的各项资金,未经银行转账到村集体账户的追究拨付单位分管财务领导责任。
(十三)财务收支、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没有按规定及时公开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收入没有使用县财政局指定使用的统一收款收据,或在10个工作日内未缴入村集体账户;
(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正式财政票据的;
(七)跨年度报账的,报账员负担所报金额的50%,财政所长负担50%。
(八)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签的;
(二)
对财务公开不督促、不审核的。
(三)
对村民所反映的财务问题不解释、回复的。
(四)
其他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执行“村账乡代管”制度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会计负主要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或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报账的;
(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
(四)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五)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一)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报账员备用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二)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四)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阳明山管理局“村账乡代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五)对村委会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正式财政票据监管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七)应收款未按时收回的。
(八)跨年度给予报账的,负担所报发票金额的50%。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驻村干部负主要责任。
(一)对2000元以上的财务收支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监管不到位的;
(二)对村委会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正式财政票据监管不到位的;
(三)对村民所反映的财务问题不解释、回复的。
(四)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五)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各部门拨入村级财务账户的款项,没有开具财政正式票据的;
(七)各类赞助、租赁等收入经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没缴入村账户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阳明山管理局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一)所管辖区有20%的村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各部门拨入村级财务账户的款项,没有开具财政正式票据的;
(六)各类赞助、租赁等收入经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没缴入村账户的;
第四十五条 其他追责条款。
(一)各部门拨付各村的款项,未使用经县财政局指定使用的收款收据,未经银行转账拨付到村集体账户的,追究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所管辖区域30%的村财务没有及时公开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规责任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
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县各镇所辖各社区的集体财务管理和乡(镇、场、管理局)辖区内的村组企业、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