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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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027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6-04-26 11:09
    • 名称:2015年双牌县农业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文号:
    2015年双牌县农业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5年双牌县农业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6年3月)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双牌县农业委编制。本年报由概述,公文类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工作人员和政府收支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说明与附表九部分组成。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双牌政府”网站(网址)下载。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双牌县农业委联系(地址:湖南省双牌县紫金中路39号,邮编:425200,电话:0476-7723512,电子邮箱:spdmc8050@sina.com)。

        一 、概  述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专抓。成立了双牌县农业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纪检组长专抓,并明确了信息员。

    2、严格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制定了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7项相关制度。此外,在县政务中心开设了专门的窗口,将我局收费项目的相关规定、流程及收费标准等上墙或制成便民手册。局相关股站也将收费项目的相关规定、流程及收费标准等悬挂在明显之处。公开信息实行季报制,一季一汇报,半年一小结。

    3、每年年初,局信息办都根据去年一年的工作情况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同时,为加大《条例》的宣传影响力度,我局于2015年4月上旬,组织局信息办、执法大队、蔬菜办、植保站等相关股站及人员开展了《条例》的培训。同时,通过利用科技下乡、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发放《条例》宣传资料1000余份;

    4、通过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及时了解了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信息,极大地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五里牌电站建设原计划将五里牌昙花、线口近100亩稻田的耕作层抬高。由于我们对《湖南省耕地管理条例》的宣传,使业主打消了原来计划,改用筑围堤防洪,严把了耕地质量监督关,切实保障了我县的耕地,推进了全县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公文类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本单位在2015年度共计产生公文类政府信息25条(包含规范性文件25条),其中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有25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0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免予公开的公文类信息0条。公考内容包括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收费标准和农业委工作动态等。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截至2015年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

    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政策法规类信息16条(内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收费标准),占64%(内容可具体描述);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占4%;业务类信息4条,占16%(农业委领导分工及年度总结);其他类信息4条,占16%。

    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有25条,(主要是农业委领导分工,农业工作动态,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收费流程及依据等),客观分析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意义。(极大的促进了全县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办事效率)。

    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属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0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渠道建设方面主要开展了便民信息公开工作。(在农业委门口开设了政务公开栏,在政务中心开设了专门窗口,所有收费项目、流程及费用全部上墙,并编制了相关便民手册,农业委相关股站也将收费项目、流程及费用悬挂于明显之处,便于观看)。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单位2015年度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0件,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单位2015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652次,其中公共查阅室接待0次,咨询电话接听513次,当面咨询接待139次,网上咨询0次。所有咨询均按时处理结办。

        六、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本单位2015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0件。此外,本单位还未收到各类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满意率=100% 。

        七、工作人员和政府支出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市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农业委信息站,全职人员为1人,兼职人员为1人,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网络咨询——双牌农业信息网,“12316”“三农服务热线”和专门的咨询处。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

        2015年,本单位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触摸屏幕等设备),印制宣传手册、培训资料,网站建设和更新等费用20000元。

        (三)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0元。

        (四)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

        八、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信息公开网络咨询刚刚起步,大部分群众对之不甚了解,今后要加大宣传力度。

    (二)无全职信息员,且兼职人员缺乏网络等相关技术。

        九、说明与附表

    (一)本说明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内容包括农业委所有信息公开项目。

    (二)附表

    1.主动公开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主动公开信息数

    50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25

    规范性文件数

    25

    2.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申请总数

    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电子邮件申请数

    0

    4.网上申请数

    0

    5.信函申请数

    0

    6.其他形式申请数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0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0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0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0

    其中:(1)“信息不存在”数

    0

         (2)“非本部门掌握”数

    0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0

         (4)“免予公开范围”数

    0

         (5)其它原因

    0

    3.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652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139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513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

    4.申诉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0

    行政诉讼数

    0

    行政申诉数

    0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5.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0

    其中:1.检索费

    0

          2.邮寄费

    0

    3.递送费

    0

          4.复制费(纸张)

    0

          5.复制费(光盘)

    0

          6.复制费(软盘)

    0

    7.其它收费

    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2

    其中:1.全职人员数

    1

    2.兼职人员数

    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2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2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0

     

     

     

     

     

     

     

     

     

     

     

       附:指标解释(只供填写数据时参考,无需打印上报)

     

        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机关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机关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3、公文类信息数: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的信息数,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4、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5、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机关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机关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6、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7、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

        8、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9、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10、可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行政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1、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数:指行政机关产生的公文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数,包括秘密、机密、绝秘三种秘密等级的公文类信息数。

        12、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3、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7、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8、其他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他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9、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信息不存在数、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数、申请内容不明确数、重复申请数以及不予公开答复数。

        20、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21、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2、“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答复的数量。

        23、“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信息不存在答复的数量。

        24、“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以非本机关职权范围答复的数量。

        25、“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的数量。

        26、“重复申请”数:指对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的,以重复申请答复的数量

        27、不予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不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国家秘密”答复数、“商业秘密”答复数、“个人隐私”答复数、“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答复数、“危及安全和稳定”答复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答复数。

        28、“国家秘密”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9、“商业秘密”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0、“个人隐私”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个人隐私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1、“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属于行政机关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内容不确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以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

        32、“危及安全和稳定”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属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危及安全和稳定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

        34、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35、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36、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37、收取费用总额: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38、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39、邮寄费: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40、复制费(纸张):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1、复制费(磁盘):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磁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2、复制费(光盘):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3、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44、检索费: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45、邮寄费: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46、复制费(纸张):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纸张费用。

        47、复制费(磁盘):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磁盘费用。

        48、复制费(光盘):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9、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50、全职人员: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51、兼职人员: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52、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3、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刷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等消耗品的费用。

        54、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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