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18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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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6-04-26 11:36 - 名称:
关于双牌县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的报告 - 文号:
双牌县气象局文件
双气函〔2013〕1号
关于双牌县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
保护备案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气象探测资料是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的基本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要求具备比较性、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为确保这“四性”,就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符合技术要求的探测环境。
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十分重视。历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先后颁布或转发了一系列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规定。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六条规定:“气象台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或者村镇规划后,向社会公示”。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进行重新备案。
为贯彻落实气象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局气象探测环境具体保护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备案。
恳请给予支持为谢!
附件:
1、双牌县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内容和要求;
2、双牌县气象局平面规划图;
3、双牌县气象局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7、《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17号)。
二○一三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探测 环境 保护 备案
抄送:永州市气象局业务发展科、法规科
双牌县气象局办公室 2013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