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25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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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7-08-16 10:56 -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的意见 - 文号:
中共双牌县委组织部
双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人社联〔2016〕2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资格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主要是指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内和县外各级各单位之间流动,本意见不包括县委按照组织任免程序进行的人员流动。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
3、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选应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流向单位岗位所需的身份、学历、年龄、任职年限和工作经历以及其他资格条件。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除组织任免和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一般不得逆向流动,即从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从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调入公益性类事业单位。其中,作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调入县内事业单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中央关于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流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流动人选:
(1)在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未达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
(3)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未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违反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管理制度或聘用合同,擅自参加本单位以外各层次流动考试或申请调动的;
(4)编制、身份与流向单位及岗位不一致的;
(5)违反组织人事和编制规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尚未作出处理的;
(6)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处分期限,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流动人选产生方式
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一般应采取公开选调等竞争性方式产生人选,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公开遴选的程序执行。公开选调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考试规定组织实施,经批准,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作确实需要的,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直接考察的方式产生流动人选:
(1)涉密岗位不宜公开竞争的;
(2)事业单位调入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
(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同编制同身份人员异地对调等特殊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形。
8、严格流动人选考察。考察由组织、人社、编制、财政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经批准,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考察。考察时,应认真审查拟调人选基本信息、"三龄两历一身份"、编制性质等情况,了解人选资格条件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必要时,应对相关问题作出专题说明。
9、实行流动人选公示制度。流动人选要在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并经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初审通过,副科以上干部报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其他人员报经县编制委员会主要领导同意,分别在调入、调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对流动有影响的不得呈报县委或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三、严格执行人员流动工作程序
10、调入程序一般包括用人单位党组研究提出申请,向编制部门报批编制使用计划,向组织人事部门报批工作方案,报请审批机关(县委或县编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公开选调或者直接考察,公示,审批机关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流动手续。
调出(县外)程序一般包括流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商调申请,拟流动人员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审批机关(县委或县编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办理流动手续。
11、规范流动编制使用核准和工作方案申报工作。
(1)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启动流动工作前,应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核准,申请内容包括:拟用编类别、结构、经费形式、数量和理由、现有编制和职数使用状况等,其中直接考察的流动人选,应说明其原使用编制类别;
(2)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流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流动的职位(岗位)及资格条件、数量、人选产生方式及具体实施办法等。
12、严格按要求呈报人员流动审批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呈报单位要根据核准使用的编制和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流动人选,并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下列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整理汇总报审批机关研究审批。
(1)党组(党委)关于办理有关人员流动手续的请示;
(2)人员流动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的公示情况;
(3)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
(4)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流动人选档案、确认其"三龄两历一身份"的书面意见;
(5)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需要呈报的其他材料。
拟调人员人事档案未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要求整理的,不得呈报审批。
13、坚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办理人员流动审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核准使用的编制和工作方案,受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事项,办理流动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属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由组织部门按有关程序呈报审批,办理调动手续。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呈报县编制委员会审批,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借(抽)调人员,由借(抽)用单位向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后,呈报县委组织部门一个口子办理借(抽)用手续,抄送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借(抽)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必须返回原单位上班。确需继续借(抽)用人员应按程序重新审批。
14、加强人员流动的编制使用与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核准使用的编制和工作方案,以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流动手续材料,对流动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办理流动人员的出入编登记手续,严格编制实名制管理。调入、调出单位要在人员调入、调出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办理人员入编、出编登记手续。需进行公务员登记的,调入单位应在人员调入后一个月内向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呈报办理公务员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
15、严明流动工作纪律。严禁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代替人员流动政策;严禁违反中央、省市有关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纪律,出台人才引进、人员流动"土政策";严禁超编制、超职数或未经编制使用核准,进行人员流动;严禁违反流动程序越权审批、不报批、先任职或先到位后报批;严禁流动过程中流动人选考察走过场或弄虚作假;严禁未经集体研究提出流动人选;严禁在流动过程中突击提拔或违规解决流动人员身份、待遇。严禁用人单位批准试用期内或未满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各层次流动考试或人事调动申请。对违反政策出台的相关规定予以废止;对不符合规定的流动事项不予审批办理,对强行辞职流动的不准辞职,依照有关人事法规予以开除或辞退处理;对违规作出的流动决定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
16、实行流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倒追责制度,从严追究人员流动工作中的违规失职行为。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是执行流动政策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按核准使用的编制和流动工作方案,开展流动工作,按程序提出流动人选。调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提供人选真实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调入单位制订流动工作方案,监督调入单位遵守流动工作规定,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向县委或县编制委员会呈报流动审批,办理流动及公务员日常登记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应监督指导调入调出单位在流动工作中执行编制使用管理规定,办理编制使用核准和出入编登记手续,进行实名制管理。对违反流动政策和纪律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共双牌县委组织部 双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