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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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24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6-25 08:07
    • 名称:关于印发《双牌县司法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司法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双牌县司法局党组

    关于印发《双牌县司法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党支部,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各股所(室):

    《双牌县司法局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双牌县司法局党组

    2018年6月10日

     

     

    双牌县司法局党组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切实转变机关作风,促进全局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加强调查研究

    第一条 明确调研内容。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准确、全面、系统地掌握第一手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坚决反对走马观花式的调研,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第二条 合理安排调研地点。局领导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30天。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研究解决问题。涉及到全局性、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涉及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各领域各环节的重要问题按照分工进行安排。    

    第三条 全面了解和反映情况。 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调研结束要及时提交调研报告,实事求是反映调研情况。    

    第四条 落实联系基层制度。局党组成员每人联系2个基层点调研,指导基层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简化接待安排。去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人员。局主要领导调研,随行股室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人;其他领导调研,随行股室负责人一般不超过2人,严禁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严明纪律规定。局领导开展走访调研,尽量集中乘车。调研走访不得搞迎来送往,不得收受各种礼品、土特产、纪念品等,不得借机绕道探亲访友或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    

    二、规范会议活动

    第八条 精简会议活动。能通过文电、网络、视频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安排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召开。严格会议审批程序,涉及全局的会议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其他会议由股室提出方案,经办公室审核后报批。    

    第九条 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全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参会人员和会期按规定执行,其他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

    第十条 优化会议议程。提倡开短会、说短话。各股室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一般由分管领导出席;局领导不出席的会议,由股室负责同志参加。需要安排发言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提前告知讨论提纲,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一条 坚持从简办会。坚持预算、计划、审批相结合,无审批的会议一律不支付会议费。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不悬挂或显示欢迎标语等。不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活动。会议材料使用普通文件袋。会议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纪念品。严禁借开会之机到风景区旅游。    

    三、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 减少各类文件简报。已作出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减少文件印数。   

    第十三条 提高文件简报质量。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做到文风清新、文字精炼。办文单位要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规范公文运转程序,切实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时效。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严格控制篇幅。

    第十四条 提高办文效率。严格执行领导批示办理、来文办结、请示回复和群众咨询答复等时限要求,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办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提高办文质量效率。积极推动办公自动化,逐步实现办公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要跟踪反馈办理情况。

    四、规范出访考察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培训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初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经政工室会同财务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标准按规定执行。

    五、努力服务基层

    第十六条 合理安排工作。充分考虑基层情况,发挥基层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搞形式主义的督促检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县局名义组织督查和考评等活动。以股室组织的检查事项,须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方便群众办事。坚决杜绝“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行为。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积压。对群众投诉举报,要及时调查或核实,并按照规定时间答复。

    六、厉行勤俭节俭

    第十八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局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制度和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必须封存停使,严禁公车私用或出租出借。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领导干部退休或调离后,办公用房应当在退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腾退。

    第二十条 规范公务接待安排。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和接待清单制,不得以电话记录、接待日志、领导批示等方式替代公函,凡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需由局安排接待用餐的,原则上安排自助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务出差管理。向外省市协调相关事项、了解相关情况,一般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协调解决,不派人员出差;确需出差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住宿交通费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控制办公运行成本。办公场所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下班关闭电器电源。资料文件应双面印刷。除正式上报稿外,尽量使用废旧纸张打印。严格执行办公用品政府定点采购规定,完善固定资产使用申请、报废登记制度。

    七、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就餐费用由本人自行交纳,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格履行向政工室报告备案制度。严禁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宴请、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范干部福利待遇。 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认真执行关于工会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的福利费,严禁违规发放给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值班、带班人员值班报酬发放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网络言行。领导干部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禁止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局党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树立良好形象。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妨碍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得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要努力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二十八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或者工作时间暂离工作岗位,必须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股室负责人请假,1日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日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股室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日以内的由本股室负责人批准,2日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日以上的需报由局长批准。《请假申请单》原件报办公室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并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销假手续。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纪律。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八、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坚持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带头维护核心,带头尊崇党章,带头落实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做到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一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实施细则,每月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于涉嫌严重违纪违规的行为,移交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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