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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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42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7-16 16:12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4〕16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4〕16号

    双政复决字〔202416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双牌县自然资源局202431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通过邮寄方式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319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规依复[2024]第6号)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胡家村村民,对该村X组居住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因“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县段)”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上述项目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上述项目供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3、上述项目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4、上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5、上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规依复[2024]第6号),但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内容不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2项的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第3项中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第5项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未公开,也未明确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十六条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胡某某对本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而于2024年3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局收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后,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组织局内行政审批股、征拆事务中心、规划事务中心、用途管制股、开发利用股相关责任人持应予答复的政府信息资料向县政府行政复议办进行了汇报和衔接,并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组织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的8名当事人召开了解释说明会,并当场提供了当事人需要的相关政府信息,2024年3月29日又将土地征收分户名单分别邮寄给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8名当事人。现本局针对申请人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答复如下:一、申请人胡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全部提供给了其本人,本局已依法全部履职到位。申请人胡某某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共5项。2023年11月7日本局第一次答复时提供了1、2、5项信息内容;2024年3月28日上午在本局五楼阅览室召开的解释说明会上,当场提供了当事人需要的全部相关政府信息,对于无法提供的政府信息和名称不相符的政府信息,均在会上进行了详细说明;3月29日我局又根据当事人要求为他们邮寄提供了土地征收分户登记名单。至此,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全部履职到位。二、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不是本局职责。关于当事人提出的第5项内容中的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的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应由县人社局提供。因为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综合性考虑的规定,作为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只配合提供土地征收相关情况和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的认定没有决定权,所以我局3月39日给当事人邮寄提供了土地征收分户登记名单。而公开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不在我局职权范围。

    综上,本局已依法全部履职到位,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本局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胡某某于2023年10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零陵至道县公路项目(双牌县段)项目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上述项目供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3、上述项目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4、上述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5、上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五项内容。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回复中仅对申请人申请的1、2、5项信息予以公开,3、4项信息因涉密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双牌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双政复决字〔20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双牌县自然资源局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1日对申请人胡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规依复〔2024〕第6号),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4年3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28日组织召开了解释说明会,会上补充提供了当事人需要的相关政府信息,对于无法提供的政府信息和已向申请人提供但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名称不相符的政府信息,均在会上进行了详细说明,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提供了土地征收分户登记名单。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据、照片、《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资料对应表》及附件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重新对申请人胡某某作出的答复中仍未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准确的公开,且对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信息未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本府不予认可。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组织召开解释说明会,并补充提供了当事人需要的相关政府信息,对于其中未制作或未获取以及无法提供的政府信息和已向申请人提供但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名称不相符的政府信息,均在会上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本府不再另行责令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另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的答复只告知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依法示明当事人具体明确的复议、诉讼受理机关,该行为虽未实质剥夺申请人的相关救济权利,但该行为可能导致申请人无法准确、明了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救济权利。若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不予公开的情形存在,则应告知申请人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也应该明确告知申请人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在答复结果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胡某某复议、诉讼受理机关的行为,本府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未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准确的公开,对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信息未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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