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6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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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05 16:10 - 名称:
双政复决字〔2024〕31号 - 文号:
双 牌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双政复决字〔2024〕31号
申请人:马某军,性别,男。
被申请人: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盘承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马某军不服被申请人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双牌县国某商行二店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行为作出处理,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双牌县农业农村局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以邮政挂号信(XA44242285343)寄递一封投诉举报函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4日签收。但截至该申请书落款日期,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自查获违法线索七日内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批延期后应当最长十四日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违法案件及时回应,妥善处置。依据《宪法》投诉举报人享有控告知情权,遂不服向贵府提出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邮政挂号信(XA44242285343)查询进度,拟证明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已送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证据2、购买产品及小票,拟证明申请人在双牌县国某商行二店购买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收到双牌县行政复议答复书后,于9月10日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后,会将处理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情形外,无需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申请人非本县居民,于2024年7月19日连续在我县两个不同的生活超市购买相同的卫生农药产品,《投诉举报函》于2024年7月22日从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九江社区25栋发出,并要求商家退赔,政府部门给予奖励,属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请双牌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0013954号执法记录仪视频,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受理立案调查职责;
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受理立案调查职责;
证据3、双牌县农业农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受理立案调查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马某军在双牌县国辉超市(二店)购买一包特浓樟脑丸,售价2元,其认为该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包装和标签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违法销售,遂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44242285343)向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双牌县国某商行二店销售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法。
另查实,双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于2024年7月24日签收邮件,一直未予以处理。被申请人直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双牌县国辉超市(二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查获9包超洁特浓樟脑丸、10包室室香防虫剂与涉案产品同样存在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与清单,并于2024年9月10日决定对涉案商店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购买小票、邮政挂号信(XA44242285343)投递签收清单(清单号07240001)、0013954号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笔录、双牌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双农农药登保〔2024〕15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立案审批表、拒绝和解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查获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查获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2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亦未履行延期手续,超过履行核查职责期限,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查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本案中,2024年9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材料后,于2024年9月10日已履行调查、收集证据、予以立案的职责,被申请人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机关不再重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可以登录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http://www.sp.gov.cn/spxnyncj/xxgk/spzwgkList.shtml查看本人举报的处置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双牌县国某商行二店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履行核查职责行为违法。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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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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