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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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66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05 16:15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4〕35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4〕35号

    双政复202435

    申请人:易某性别,

    被申请人:双牌县农业农村

    法定代表人:盘承辉,该局局长。                 

    申请人易某不服被申请人双牌县农业农村未在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双牌县福某商店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行为作出处理,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4830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双牌县农业农村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6日以邮政挂号信(XA31710394343)寄递一封投诉举报函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同年69日签收。但截至该申请书落款日期,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该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自查获违法线索七日内核查,由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批延期后应当最长十四日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农违法案件及时回应,妥善处置。依据《宪法》投诉举报人享有控告知情权,遂不服向贵府提出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邮政挂号信(XA31710394343)查询进度,拟证明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已送至双牌县农业农村局;

    证据2、购买产品及小票,拟证明申请人在双牌县福某商店购买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到双牌县福某商店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且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已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教育,并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情形外,无需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申请人非本县居民,于2024年6月4日连续在我县三个不同的生活超市购买卫生农药产品,并要求商家退赔,政府部门给予奖励,属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且程序合法,请双牌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2024年6月20日执法检查双牌县福某商店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调查职责;

    证据2、双牌县农业农村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立案调查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64,申请人易某双牌县福某商店购买一包超洁防虫剂,售价3元,其认为上述销售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包装和标签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违法销售,2024年6月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31710394343)向双牌县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双牌县福某商店销售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法。

    另查实,2024年6月9日端午节假期间,双牌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签收涉案邮件,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对双牌县福某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没有查获与涉案产品相同的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当日作出不予以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征求被投诉商家意见是否接受调解,被投诉商家当日出具拒绝与投诉举报人和解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购买小票、邮政挂号信(XA31710394343)、投递签收清单(清单号06090003)、执法检查双牌县福某商店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拒绝和解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查获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查获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双牌县福某商店进行核查,现场未查获被举报的违法药品,并当场对商家进行普法教育,被申请人已履行收到违法行为线索后在期限内调查的职责,程序合法,因涉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结果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另外,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双牌县福某商店销售的超洁防虫剂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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