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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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754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05 15:51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4〕20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4〕20号

    双政复决字〔202420

    申请人:奉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                                               

    申请人奉某某不服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202442作出的答复,于2024514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5月11日进入XX公司从事品检工作,因该公司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以及未缴纳社保保险被迫于2023年11月16日提出离职。申请人在XX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未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2023年12月5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补缴公积金,但关于补缴公积金的请求因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被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XX公司补缴公积金。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XX公司不为申请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督促阳明竹咏科技有限供公司为申请人补缴住房公积金27216元。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1日奉某某向12329公积金热线投诉XX公司欠缴公积金行为,我部第一时间与XX公司取得联系并核查了相关文件合同,并于2024年3月4日对申请人奉某某进行了电话回复。2024年4月2日奉某某再次向我部进行投诉,要求我部对XX公司不执行补缴公积金问题进行处理,我部于2024年4月2日当面向奉某某进行解释并作出书面回复,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12329热线反映的公积金服务(投诉)件以及《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信》再次进行了书面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奉某某。因我部是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受市中心委托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奉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11日进入湖南XX公司从事品检工作,后于2023年11月16日提出离职。因湖南XX公司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以及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奉某某于2023年12月5日向双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因公积金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申请人奉某某于2024年3月1日通过12329热线反映湖南XX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于2024年4月2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提交书面投诉信,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于同日对申请人奉某某作出回复,后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对申请人奉某某作出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回复、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奉某某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诉求的回复》、《双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补缴住房公积金投诉信》、《湖南XX公司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根据《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是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若单位存在违反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情况,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双牌县管理部作为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且在无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没有责令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权。且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针对申请人奉某某的投诉请求作出回复,若申请人奉某某对该回复不服,可针对该回复依法向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奉某某向我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作出的答复,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责令湖南XX公司为申请人奉某某补缴公积金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奉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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