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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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811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4-11 10:38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4〕38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4〕38号

    双政复决字〔202438

    申请人:唐某玉

    被申请人: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唐某华

    委托代理人:唐某玉,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申请人唐某玉不服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核发唐某同志病故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双人福字(2024)第18号],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913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件情况复杂,依法延期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唐某同志病故后的一次性抚恤费补助的金额数。

    申请人称: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中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中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而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核发的基数1449.8元为2014年10月1日的基本离退休费,不是唐某同志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作出的双人福[2024]第20号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理恰当。(一)关于唐某的基本退休费。经核实,唐某2014年10月前基本退休费为1189.8元,2015年6月,根据国办发[2015]3号、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增加退休费260元,增加后的退休费从2014年10月执行。截止2014年10月,唐某的基本退休费为1189.8+260=1449.8元。(二)关于1449.8元根本不是唐某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问题。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全国连续调整了9次待遇,但这9次待遇调整的都是基本养老金,而并非基本退休费。这9次调整后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尚没有将其计算为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的政策规定。因此,核定唐某生前的基本退休费为1449.8元是依据历年调整退休费的政策计算出来的。(三)关于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去世抚恤金如何计发的问题。这是国家层面的事情,我们只能静候国家政策的出台,若新的政策对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另有规定,我们再按新的标准执行。答复人在国家新的政策未出台前,作出双人福字[2024]第18号行政决定行政行为时,依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适用依据完全正确。综上,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对退休人员在2014年10月养老保险改革后,想当然的将历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视为基本退休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人唐某华未在法定期限答辩及提供证据。

    复议机关查明:唐某,男,汉族,2007年3月退休于双牌县泷泊镇卫生院,退休前身份为该单位的事业编制,于2024年8月离世。申请人唐某玉系唐某的女儿,第三人唐某华系唐某的儿子。2024年8月26日,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股作出的《关于核发唐某同志病故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双人福字(2024)第18号],该通知批复内容为:“一、同意发给丧葬费7000元。二、同意发给一次性抚恤费28996元。1449.8×20=28996。以上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另查明,唐某同志生前个人养老待遇合计为4443.61元,由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调待增加额、退休补贴增加额等费用组成,其中唐某同志的基本退休费为1449.8元。唐某同志2014年9月30日前的个人基本离退休费为1189.8元,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增加基本离退休费260元,增加后的个人离退休费为1449.8元。

    又查明,自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全国连续调整了9次待遇,这9次都是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上述事实有《关于核发唐某同志病故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双人福字(2024)第18号]、《双牌县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增加离退休费个人审核表》、《湖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5号)、《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48号)、《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4号)《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34号)、《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20〕11号)、《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8号)、《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27号)、《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23〕13号)、《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24〕1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关于核发唐某同志病故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然是以双牌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的名义发出,但双牌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系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双牌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在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案涉《通知》,申请人以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另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唐某同志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为1449.8元,双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按照1449.8×20=28996元确定一次性抚恤费金额符合文件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应将唐某同志生前最后一个月的退休待遇4443.61元为计发基数,没有政策和文件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最后,本机关对于唐某同志的离世表示哀悼,对申请人唐某玉、第三人唐某华等遗属表示慰问。本机关注意到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依据仍为2008年文件,但由于上级未出台新的文件,故只能按现行有效文件进行发放。本机关将密切关注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相关政策动态,若有新政策出台,将组织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予以落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双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核发唐某同志病故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双人福字(2024)第1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一二十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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