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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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809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4-11 10:34
    • 名称:双政复决字〔2024〕36号
    • 文号:
    双政复决字〔2024〕36号

    双政复决字〔202436

    申请人:王某平

    申请人:王某勇

    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平、王某勇不服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逾期不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910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作出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称:因自家房屋及土地要被征收,为核实相关征收补偿标准及其他相关情况,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一份名为“放弃听证决议”的文件,申请人了解到该"放弃听证决议"很可能是伪造的,因为签名出现在该文件上的村民自己证实此前从未见过、也从未签署过该文件。申请人从未听说过本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就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进行过讨论并做出过"放弃听证决议",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也从未主动告知及公开该文件,完全无视村民的参与、决定和知情权。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务公开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公开相关情况,于2024年4月中旬向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放弃听证决议讨论和表决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及投票表决材料”,但是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6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调查核实,责令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请求被申请人在60天内给申请人书面答复。EMS 邮寄签收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单位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我单位调查核实,被答复人王某平、王某勇于2024年6月3日通过EMS向我单位邮寄提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但因此项申请涉及到零道高速项目双牌段的资料公开,公开主体单位应是双牌县自然资源局,我单位无权限公开此资料。我单位已与双牌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洞村委会及时公开被答复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王某平、王某勇于2024年6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责令泷泊镇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尽快公布放弃听证决议讨论和表决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及投票表决材料。2、请贵单位60天内就本次监督申请书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4日收到该申请后,一直未对申请人的监督申请作出处理和回复。申请人王某平与王某勇于2024年9月3日向双牌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关于人民洞村村务公开开督促函》并送达至人民洞村村委会,要求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洞村民委员会对两申请人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做好解释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村务信息公开。

    上述事实有《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EMS邮寄快递单据、《关于人民洞村村务公开督促函》及送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向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洞村村委会申请公开的是涉及到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因此,在接到村民反映村委会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时,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调查核实和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投诉村民委员会不及时进行村务公开后的具体履职期限未作规定,但可参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后,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且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对该事项的处理结果。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洞村村务公开督促函》,但该函中未明确公开期限和公开方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申请人对案涉《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的处理情况,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已根据泷泊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人民洞村村务公开督促函》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村务信息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和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尚未全面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关于人民洞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的申请继续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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