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81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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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04-11 10:41 - 名称:
双政复决字〔2024〕41号 - 文号:
双 牌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双政复决字〔2024〕41号
申请人:李某亮
被申请人: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亮不服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江村镇五里村第四组的村民,因“双牌县江村镇水淹区二次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申请人所在村组的土地,已经被强制清理并进行施工建设,申请人对案涉项目的合法性存疑。为了解案涉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单号:1267420652535)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书面公开案涉地块涉及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月6月17日签收后,至今都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其不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经审查,我府与县相关部门衔接了解,申请人申请公开共7项信息。第一,其中资料第1、2、3、4项(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3、用地预审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已向申请人公开。第二,资料第5项,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其中,2006年12月江村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同意江村镇五里大道用于水淹区二次移民建房用地,并经当时县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同意,以上“一书两证”资料,本府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公开并送达。第三,资料第6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006年11月江村镇人民政府得到双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公开并送达。第四,资料第7项,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2022年11月江村镇人民政府向双牌县人民政府请示关于五里大道移民二次安置户建房施工许可问题,经县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县级领导签字同意,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予以公开并送达。
因申请人公开资料较多且申请公开信息与实际信息名称不一致,本府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与公开资料对应表,并与上述资料当面送达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请求双牌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查明:申请人李某亮于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关于“双牌县江村镇水淹区二次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的政府信息。申请表上填写通讯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江村镇五里村4组;申请时间:2024年6月15日;申请内容:“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征地土地预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3、用地预审文件;4、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6、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7、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签收,未在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据查实,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同时向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双牌县住建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且申请人申请的部分信息内容系重复申请,第一至第五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内容双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25日已作出答复(双自规依复〔2024〕第19号),其中第一至第四项信息资料已向申请人提供。另外,申请人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7月3日已向其提供“双牌县江村镇水淹区二次移民安置”项目涉及的“(2007)政国土字第10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即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内含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预征土地方案公示(即拟征地公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即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
另查实,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与被申请人衔接协调,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政依复〔2024〕第1号)、附件申请人李某亮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资料对应表以及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资料,但申请人拒签送达回证拒收上述资料,要求被申请人以邮寄的形式送达,送达人以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标注拒签情况和日期并签名,并将上述资料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人邮寄给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双牌县自然资源局、双牌县发展与改革局、双牌县住建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轨迹、湘公开答〔2024〕16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双自规依复〔2024〕第19号),被申请人当面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政依复〔2024〕第1号)、附件申请人李某亮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资料对应表以及申请人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的送达回证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于2023年6月17日签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程序违法,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及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案中,申请人李某亮系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江村镇五里村第四组的村民,政府信息公开表填写的通信地址系双牌县江村镇五里村4组,本案进入复议程序后经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释法,被申请人江村镇人民政府积极制作答复书,并上门当面将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相关材料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的方式,更有利于双方准确核对政府信息,现场解答疑问实质性化解矛盾,而申请人拒绝接收并要求必须邮寄送达违背了其获取政府信息目的的正当性,于理不符。
本案中,申请人向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七项:其一是“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其二是“征地土地预公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其三是“用地预审文件”;其四是“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其五是“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其六是:“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其七是“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经调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向双牌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4年6月25日双牌县资源局已将第一至第四项内容向申请人提供,其余第五、六、七项信息内容因被申请人已留置送达,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复处理。
另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更正。如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所提供信息不能满足所需,应当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可以继续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拟决定如下:
确认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