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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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2-00247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9-06 10:36
    • 名称:双牌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 文号: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所需材料 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20 8
    2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20 15
    3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必要)
    采矿许可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必要)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20 14
    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初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30 15
    5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45 20
    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30 15
    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表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安全评价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30 15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储存设施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
    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30 15
    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初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安全评价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30 15
    1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材料
    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设立的安全条件(包括位置、面积、结构、安全距离、临近零售点情况、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说明材料(含平面图、现场照片)
    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新办不需提供)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20 15
    1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材料
    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设立的安全条件(包括位置、面积、结构、安全距离、临近零售点情况、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说明材料(含平面图、现场照片)
    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新办不需提供)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20 15
    1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材料
    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设立的安全条件(包括位置、面积、结构、安全距离、临近零售点情况、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说明材料(含平面图、现场照片)
    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新办不需提供)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 2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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