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38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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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5-01-02 09:24 - 名称: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乡镇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公告 - 文号: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委托乡镇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提升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牌县应急管理局现将委托乡镇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委托机关: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组织: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政府、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政府、双牌县江村镇人民政府、双牌县理家坪乡人民政府、双牌县茶林镇人民政府、双牌县何家洞镇人民政府、双牌县麻江镇人民政府、双牌县上梧江瑶族乡人民政府、双牌县塘底乡人民政府、双牌县打鼓坪乡人民政府、双牌县五星岭乡人民政府。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5、《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1、法规宣贯权:受委托组织按照委托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辖区内安全生产档案,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行政检查权: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委托机关的执法检查要求,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3、现场处置权: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有权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或限期整治安全隐患;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工作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
4、现场核查权: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行政许可项目,有权参与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
5、行政处罚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行政相对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6、提请查处权:受委托组织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委托机关受理的案件,应当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之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组织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出现过错给予行政赔偿的,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组织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受委托组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按照要求保障安全监管机构工作职责,健全工作规范。
2、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3、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和法定程序。
4、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文书、现场处置案卷必须准确录入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
9、受委托组织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承担。
特此公告。
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span>
2025年1月1日⠂ ⠼/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