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9-00074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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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9-02-01 17:13 - 名称:
关于印发《双牌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双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双安监〔2019〕6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阳明山管理局,工业园集中区,有关企业: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永安〔2019〕1号)要求,现制定《双牌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双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日
双牌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
百日行动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零陵区锰资源综合开发公司坦夫二工区“1.25”事故教训,切实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县安监局决定从即日至5月上旬,在全县工贸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细排查、重整治、严管控”的要求,通过开展百日行动,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负责人,进一步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工作范围
全县工贸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突出金属冶炼、有限空间等重要环节、部位,全面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
三、工作重点
(一)共性问题
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3)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的;
(4)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5)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6)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7)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四、工作步骤
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百日行动自2019年2月1日起至5月10日为期100天,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3日前)
各有关乡镇、有关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辖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行动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排除治理隐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隐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排查整治管控阶段(2月3日至5月9日)
县安监局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为主线,组织执法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等,对工贸企业进行深入细致检查,逐个企业建立档案台帐,每月将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管控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上报市局工贸科。
一是按“四个签字”的要求落实“百日行动”责任。各乡镇、工业园集中区组织对工贸企业开展地毯式排查,做到一个不漏,由乡镇、工业园集中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各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自查自纠、自管自控,做到一个不缺,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县安监局对工贸企业进行合法性、安全性审查并作出结论,对审查出来的风险隐患等问题进行整治和管控,做到一个不少,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各乡镇、工业园集中区分别明确每一个单位的监管清单和监管责任人,进行台账管理,做到一个不差。所有工作照单履责,失职追责。
二是按照“联合打、网格管、重点突、源头控、群众防、常态化”的要求开展工贸企业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请各乡镇、工业园集中区将《工贸领域(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排查登记表》(见附件1.1--1.2),于5月6日前收集至县安监局工贸股备查。
三是按照“一账四单”要求治理安全隐患。即安全隐患检查台账和隐患整治、案件查办、处罚、追责问责四个清单,对发现的隐患做好登记,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工作措施、整改及复查责任人员等内容,确保一查到底,责任追究到位。
四是县安监局要督促所辖金属冶炼、有限空间企业,尤其是冶金企业,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三)检查验收阶段(5月10日至5月30日)
从5月上旬开始,县安委办将组织专门班子对各乡镇“百日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复核,请各乡镇、工业园集中区将《工贸领域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依法打击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5月15日前报送至县局工贸股。县安监局将对各相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六个必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六个必须”(即隐患排查必须全面彻底,隐患整改必须坚决迅速,“一个台账、四个清单”必须准确规范,领导包联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监管执法必须从严从速,督查问责必须较真碰硬),对隐患严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安全巡查和执法检查。春节期间,县安监局不定期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要逐一进行巡查和执法检查,防止违法组织生产。同时对春节期间不停产、继续生产的企业,要重点监督,一天一查,督促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产整改。节后要继续加强对工贸企业复产复工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稳定。
(三)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在百日行动期间,各乡镇、工业园集中区要及时上报百日行动工作信息,并于2月3日前上报百日行动实施方案,每月2日、12日、22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在5月8日前将百日行动总结报至县局工贸股。
附件:1、工贸领域(金属冶炼、有限空间)打非治违百日行动排查登记表
2、工贸领域打非治违百日行动依法打击处理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黄海英,联系电话:0746-7721398(兼传真),邮箱:spajj7721398@163.com。
附件1-1:
工贸领域(金属冶炼)“百日行动”
排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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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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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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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问题排查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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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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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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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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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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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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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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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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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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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问题排查基本情况(金属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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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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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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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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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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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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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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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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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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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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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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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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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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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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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问题排查基本情况(粉尘防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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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业 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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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相对应的栏内打“×”“√”
附件1-2:
排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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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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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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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问题排查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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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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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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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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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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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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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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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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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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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问题排查基本情况(按专项类别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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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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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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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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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业 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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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相对应的栏内打“×”“√”
附件2:
县(区)“百日行动”依法打击处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人: 主要负责人: 日期:
行业领域 |
组织督查检查情况 |
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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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组(个) |
组织检查人员(人次) |
受检企业(个) |
警告(次) |
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起)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设备(起) |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家) |
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个) |
关闭非法违法企业(家) |
行政拘留(人) |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人) |
处罚罚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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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冶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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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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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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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