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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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7-00006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7-01-02 09:12
    • 名称:双牌县安监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文号:
    双牌县安监局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双牌县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县安监局是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担负着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安全法规宣传教育、事故调查处理、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与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1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5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检查情况

    6 、工作动态

    7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 公开形式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此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 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信息如需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后方可公开的,自获得批准、认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查询方法

    1 、登入“湖南 . 双牌”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浏览或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也可以从政府报刊、广播、电视等煤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 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湖南 . 双牌”政府网站上填写并递交《双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或从“湖南 . 双牌”网站下载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 并填写后向县安监局办公室受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表。

    ( )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

    县安监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 0746 7721398

    传真号码: 0746 7721398

    电子邮箱: spajj@163.com

    通信地址:双牌县平阳路 116 2 双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 425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湖南 . 双牌”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或从“湖南 . 双牌”网站上下载《申请表》 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 ) 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 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 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 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 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将告知申请人。

    6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 受理机关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 但是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 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 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 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提供或间接提供。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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