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487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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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2024-12-05 10:17 - 名称:
2024年双牌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 文号:
机构名称:双牌县水利局
负责人:胡孝戌
机构地址:双牌县兴隆街2号
办公时间:(7-9月) 8:00-12:00 15:00-18:00(工作日)
(其他 ) 8: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邮编:425200 电话:0746-7722051
网站地址:http://www.sp.gov.cn/spxslj/spbmindex.shtml
第一条 根据《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ㄑ双牌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永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牌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县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水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赫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意见。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湖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流水系连通工作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做好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流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财务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对各股站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文秘、文电、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保密、文书档案、信访、接待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定制度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对局党组、局务会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督办和检查,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宣传思想工作;承办专业技术干部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水利体制改革与水利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资产,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承担县直水利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县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统一管理。研究提出全县水利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负责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指导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等经济调节意见,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对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审批股(加挂水资源、水土保持、节水办公室)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取水许可证的审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受理业务的联系、协调、督办、确保工作的时效承诺制;负责受理许可业务的发证工作;负责与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就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有关工程进行联系和协调。
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全县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费征收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涉水纠纷案件的处理。组织拟定全县和跨地区的水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监测江河水库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
负责对全县水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审批中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担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监督执行“三同时”制度;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预报水土流失情况;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建设与运营监督管理股(加挂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全县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与规范规程。负责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全县重要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库、水闸、江河堤防与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县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和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全县重大水利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检查、监督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管理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四)农村水利水电股(加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中心)
负责全县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和城(集)镇供水工程及小型水利公益设施项目;制定全县农村饮水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全县大中型灌区工程发展计划和续建配套及更新改造计划、编制全县水利实施工作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中小水电站、地方电网建设项目初审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审查地方中小水电站更新与技术改造计划,参与制定全县水利系统水电及地方电网的发展规划、中小河流水电规划。
(五)河长制办公室(加挂河道管理办公室)
承担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县河长制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等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管理局)河长制工作。
制订全县河道管理的政策、规定、规范,贯彻和执行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全县河道整治开发利用、防汛度汛等河道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助审查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河道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本级河道的保护、管理及开发利用,调处各种河事纠纷,保障河道防洪安全。
(六)水库移民事务中心
负责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实施,编制上报大中型水利工程后期扶持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落实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项目的实施、监督、验收。负责区域内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产业开发。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划入原县移民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第六条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双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