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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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949 分       类:
    • 发文机关: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4-04-08 15:32
    •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2024〕2 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2024〕2 号)


    双牌县永宏牲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68500728XA

        地址:双牌县泷泊镇观文口寨子岭荷花塘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

        双牌县永宏牲猪养殖有限公司无证排污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双牌县永宏牲猪养殖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8月5日到期。未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永环罚告(听告)双(2024)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永州市财政专户或永州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           电    话:0746-7723113

     址: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端    邮政编码:425200    

    ⠂ ⠂ ⠂ ⠂ ⠂ ⠂ ⠂ ⠂ ⠂ ⠂ ⠂ ⠂ ⠂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 ⠂ ⠂ ⠂ ⠂ ⠂ ⠂ ⠂ ⠂ ⠂ ⠂ ⠂ ⠂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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