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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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951 分       类:
    • 发文机关: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4-04-24 15:11
    • 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2024]3号)
    •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双)[2024]3号)




    双牌县麻江镇国玉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3MA4RFP2CXU
        地址:双牌县麻江镇廖家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汪国玉
        双牌县麻江镇国玉养殖场超标排污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双牌县麻江镇国玉养殖场有废水外排,对清水池排放到水溪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经检测(检测报告编号:XJHB20240319):其中粪大肠杆菌1800mg/L,超过标准限值(1000 mg/L)0.8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4年4月16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永州市财政专户或永州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    萍          电  话:0746-7723113  
        地  址: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端  邮政编码:4252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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