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4-0098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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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4-12-09 15:17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罚(双)〔2024〕12号 - 文号:
永环罚(双)〔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洞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3MA4LLC9321
经营者: 袁良收
地址:双牌县泷泊镇人民洞村15组
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洞木材加工厂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双牌县五里牌镇人民洞木材加工厂在五里牌镇人口集中地区将生产时产生的树皮进行露天焚烧,生产大量烟尘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访交办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 9月12日 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告(双)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 。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大写 )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永州市财政专户或永州市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周 萍 电 话:0746-7723113
地 址: 双牌县城北工业大道西端 邮政编码:4252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