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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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6-01146 分       类:
    • 发文机关: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双牌分局 发文日期:2026-07-01 10:27
    • 名称:文字解读:《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 文号:
    文字解读:《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一、划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别

    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挖掘机、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摊铺机、其他机械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 - 2007)中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I及以下标准机械)。

    (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 - 2007)中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II及以下标准机械)。

    (3)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 - 2018) 中III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III类限值机械)。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域

    东至双牌水电站、南至义村活动室和城南加油站、西至永山公园、北至湘一·阳明学校,禁止使用国I、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X阶段)或不符合III类限值机械。

    五、处罚标准及监管职责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文件:《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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