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1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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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8-06-11 12:42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牌县永宏牲猪养殖有限公司) - 文号:
双环决字[ 2018 ] 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牌县永宏牲猪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68500728XA;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观文口寨子岭荷花塘;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4月 2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双牌县永宏牲猪养殖有限公司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了周边环境,经检测(编号:(2018)安康(环)字05-001号)废水排口中的氨氮、粪大肠菌群两项检测项目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检测报告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听告)[ 2018 ] 1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18 年 5 月 18 日,即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或者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环罚告(听告)[ 2018 ] 17号)、《双牌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双环责限字〔2018〕1号)。根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永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我局将会同双牌县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2、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双牌县支行 户名: 双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 4300 1600 0710 5000 046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双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牌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