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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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023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2-24 15:44
    • 名称:双牌县统计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
    • 文号:
    双牌县统计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

    双牌县统计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财政制度,加强统计局机关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廉政建设,确保局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 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是单位内部控制的领导决策机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

    (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内部控制的方针政策;

    2、研究决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

    3、审批内控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

    4、监督检查内控项目活动的全过程;

    5、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内控管理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单位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开展内控项目的调查研究;

    2、组织做好内控项目建设方案的拟订工作;

    3、组织做好内控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选定工怍;

    4、指导协调各项内控项目的建设;

    5、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报批工作;

    6组织做好内控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7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务。

    (三)会计人员职责:

    1、核对内控项目业务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

    2、进行内控项目业务的会计核算;

    3、登记、汇总内控项目业务相关账目。

    (四)出纳人员职责:

    1、对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查;

    2、按规定内控工程项目进度款;

    3、结算内控项目的剩余款项。

    (五)档案管理员职责:

    1、建立内控项目档案台账;

    2、做好内控项目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整理、保管工作;

    3、协助做好内控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六)审计人员职责:

    1、对内控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2、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内控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3、参与内控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制度

    1.部门预算制定。根据本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需要,结合上年收支状况,按照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年初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和财务室做出当年收支计划,并与财政衔接后,报局党组研究决定,上报财政。

    2.部门预算执行。严格按人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做到不偏不倚。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变更,必须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后,上报财政,申请人大进行预算调整后执行。

    3.部门预算公开。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部门预算、执行、决算三个公开。

    (二)收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做到应收尽收,严禁乱收费。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做到及时上缴,严禁账务资金体外循环或形成“小金库”。

    3.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票据的及时领、缴、销。

    (三)经费开支管理的原则和资金管理范围

    1.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上级经费和局预算内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凡是涉及用于机关本身开支的正常行政事业费、修缮费、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局里的业务费等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各项支出的支付结算会计业务。

    2.严格经费收支预算约束。办公室根据预算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需要,编制支出预算,报领导审批,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安排机关经费的使用。

    3.在职干部职工:(1)因病住院看望400元;(2)家属、父母住院看望400元;(4)干部职工(含离退休):①配偶及父母逝世由局里送花圈1个,吊唁600元;②家中发生重大灾害等变故,局里补助1000元。

    (四)经费开支审批

    1.凡属于全局机关各项补助、职工福利费、工会活动费等方面的开支,统一由局里按核定审批。

    2.凡属局机关办公经费和业务费方面的开支,要注明事由,由经办人签字和会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所有经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各项办公用品的购置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应实行政府采购的支出,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日常办公用品、大宗印刷、消耗材料等,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局长审批,统一采购。办公电脑、打印机等电器设备需要维修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办公室安排维修。

    (五)经费开支报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1.所有经费开支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发票凭证,按照财政规定实行会签制度后方可报销,即经办人签字、证明人证实、会计审核、局长监管,最后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

    2.凡购买的设备物资,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要求的,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办公室做好台帐。

    3.凡属会议费、培训费要附与会人员花名册,餐费、住宿费、会议室租用费的报销发票等分列清楚。

    4.汽车修理必须到定点汽车修理厂(店)维修。

    5.公务活动中严禁报销土特产品。

    6.经费的开支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写明事由,做到一事一报,不得累报。

    7.差旅费按县财政的规定报销。

    8.局领导或工作人员因公开会、出差、下乡调查,原则上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因车辆紧张而租用出租车的租车费可以报销。

    (六)对往来款项的管理

    1.因公需要财务垫付款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时要保证按时归还。

    2.个人因公出差、购物借款按前款规定执行。借款单据必须注明借款用途、数额、借款时间和归还时间。借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前次借款未归还的,不得办理新的借款。办公室出纳要加强对公款借用情况的清查,对到期借款要及时催还,对逾期1个月以上并在接到催还通知后仍不归还的,从本人工资中扣还。

    3.公款不得借给私人使用。

    4.出差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帐后由财务人员付给当事人。

    5.因公出差食宿,一般不报销餐费。特殊情况须经局长同意,并本着节俭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不得住高档宾馆、酒店,更不准大吃大喝。报帐时凭原始发票报销开支。

    (七)采购管理制度

    1.编制计划。年初编制采购计划,纳入部门预算,并报备政府采购部门。

    2.实施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

    1)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采购前,将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定点或协议等方式采购;

    2)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管理,应按照2014年《双牌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来人来客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本着热情周到、厉行节约的原则搞好接待,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部门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规模、接待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1.接待范围。上级领导、兄弟县市统计部门、乡镇场主要领导以及来我局指导、检查、督查工作的来人来客。

    2.审批制度。来人来客需安排接待的,由股室(局、中心)凭接待函申请,到办公室开具接待单,分管领导同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后,由办公室安排在食堂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安排就餐,必须与办公室联系并开具接待单,经请示局长同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后外出出差人员,不得擅自招待客人,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需报经局长同意。

    3.住宿接待。待标准必须按照2014年《双牌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原则上只安排上级领导、兄弟县市统计部门、以及来我局指导、检查、督查工作的来人来客乡镇场村来联系工作不作住宿安排。严格按县里统一接待标准安排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

    4.就餐接待。待标准必须按照2014年《双牌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以双牌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食堂外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一律禁止饮酒。

    5.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6、开支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凭据,先由办公室主任对报销凭证进行初审,包括派出单位公函、财务票据、接待清单,然后按审批程序报账。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公务车辆管理

    1、机关所有车辆调度、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出车前做好安全检查,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局司机公室值班。

    3、机关小车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必须停放在局机关车库,不得私自将车辆停放外面过夜,违反一次经查实后,扣考核工作津贴50元。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如违反规定出现意外情况,所有费用扣除保险理赔外,均由司机承担;并视损失程度和情节轻重由局班子集体研究后,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4、因公出差(下乡)派车,按照“先急后缓,先领导后职工”原则调度,县域内派车由办公室安排,县域外派车先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再安排。

    5、因公出差(下乡)派车,用车人员必须在前一天或当日上午8:30以前到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6、业务股室在县内因公到银行及部门办理业务和开会,本着有车即与方便的原则,由办公室临时派车。

    7、出车只能因公,严禁公车私用。外单位因公借用车辆必须经局长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调度手续。

    8、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维修报批单,列明修理项目及金额,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与驾驶员到指定的维修点修车,维修费用由财务室统一结帐。如司机不按程序办理,擅自维修的费用,一律不予报帐。出差到县以外,紧急情况下必须的维修经请示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后,凭出差随车人员和司机共同签字的维修票据,按规定程序报帐。凡换下来的贵重零部件、废件,一律带回交办公室查验。

    9、车辆用油实行打卡、登记、按月结算。

     

    五、会议管理

    会议管理,应按照2014年《双牌县县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召开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经费。各类会议不安排香烟、酒、水果、鲜花等。

    1.制订计划。年初编报会议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包括会议数量、会议经费总额。

    2. 审批制度。每次召开前,作出会议经费预算,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党组会研究后执行,系统会议及全县性会议,报主管县级领导批准执行。

    3.会期管理:

    1)系统会议及全县性会议,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其中,单位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天;业务会议和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2)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3) 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坚决防止和杜绝陪会现象。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左右。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5%以内。会议召开地与会人员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会务需要必须驻会外,不安排住宿。

     

    六、出差管理

    严格按照《双牌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双财行(2014)13号”执行。

    1.出差(下乡)实行审批。出差(下乡)原则上必须提前进行报告并登记,填制《双牌县统计局机关人员出差(下乡)报告审批单》,详细写明出差事由、人员姓名、出差(下乡)天数、交通工具、开支计划及支出渠道。公务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批准。班子成员下乡,事先报告局长同意,其他成员下乡,经分管领导批准。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车辆安排。机关人员赴省出差以坐火车、公交汽车、飞机出行为主。原则上局班子成员、赴省三人以上集中出差经局长批准派专车。会议、学习出差、一般人员赴省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专车。

    3.出差开支。出差遵循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局班子成员、三人以上集中出差,办公室只安排交通、住宿,专项业务活动费必须事先经局长批准后才能开支。为县里工作专项出差,由县批专项列支。

    4.出差借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差的临时借款,凭《双牌县统计局机关人员出差(下乡)报告审批单》办理。在事毕后一星期内报帐结清。

     

    七、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购置申报程序。机关凡需购置办公设备,由各股室向局办公室申请,填制《双牌县统计局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单》,经办公室核实、分管领导签出意见、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采购。

    2.固定资产采购。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双牌县统计局办公设备购置审批单》所列采购的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3.固定资产登记。机关所有财产、物质由办公室按股室或使用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台帐,贵重物品、设备实行专人保管。

    4.固定资产核销。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或管理部门填制双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办公室核实,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报县国资部门审批,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核销或处置。

    5.固定资产移交。调出(退休)人员应将公物和住房按程序在一个月以内移交给办公室验收并做好资产登记。

    6. 固定资产清查。办办公室、财务室每年应对机关财产进行一次清查,确保帐实相符,损坏或丢失公物照价赔偿。凡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借公物,违者,按丢失公物处理。

    7. 办公物品管理。由各股室向局办公室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办公室视实际需要统一购置、管理、配发。

     

    八、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 维护局机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我局实际,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局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机关的合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机关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机关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六)协助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七)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负责起草合同文本。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协助局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二章 合同拟订

    第六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七条  局机关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九条  局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局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三章 层级审批

    第十条  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

    (一)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领导审批。

    (二)合同标的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合同或涉及事项特别复杂的合同,应报局班子集体讨论审批。

    (三)合同标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合同,应当进行招投标,并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事项的合同,应当事先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合同审批表;

    (十)法院的判决书 、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十二条  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

    第五章 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合同争议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仲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政府法制办报告,并按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难以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局机关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局机关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局机关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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