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29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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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5-08-03 19:30 - 名称:
关于转发县水利局《关于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文号:
五政发〔2012〕41号
五里牌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县水利局《关于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县水利局制定的《关于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
主题词:农业 农民 用水户协会△ 指导意见
报:县政府
送:县水利局
发:各村委会、镇直单位
五里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30份)
关于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双牌县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顺利推进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和经营机制创新,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结合双牌实际,现就大力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省委2011年1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要求,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加快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形成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载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逐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末级渠系工程管理、灌溉管理规范有序,建立促进节约用水、保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良性运行,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业水价新机制。
2、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水利工程管理的历史习惯、目前做法、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三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四是自愿组合、互利互惠。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二、农民用水户协会职责和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以受益区域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在协会内成员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任务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工程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管理单位。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必须坚持自愿、公开、民主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抓好以下环节:
1、成立协会筹备小组
在计划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区域内,成立由农民用水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应积极参与筹备指导,为协会的成立做好引导和扶持工作。
2、宣传发动
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作用和好处,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知识培训,形成浓厚的氛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3、农民用水协会灌溉管理区域划分
按照协会受益区域,原有村、组的界限,结合灌区的灌排渠系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协会的管理边界,同时划分若干个用水小组。协会管理的工程范围一旦确定,需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调查登记
对协会内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5、组建机构
用水小组召开本小组全体委员大会,选举本小组的代表参加农民用水户协会代表大会,推选执委会候选人,召开用水户成员大会,选举协会执委会成员和正副主席。执委会是用水户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如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协调水事纠纷等。执委会由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一般由正、副主席及若干名委员组成,并进行合理的分工。
6、制定章程及管理制度
在执委会的组织带领下,制订协会章程以及用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各岗位的权利、责任、义务。协会章程要经过全体用水户协会会员大会通过。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要经过协会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最后表决通过。
7、注册登记
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主管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业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成立后,必须按照管理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事务公开化的原则,加强协会的管理,保障协会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1、政府引导扶持。农民用水户协会要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当地党委、政府要在做好引导扶持工作,要为协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活动场所,要保持协会运作相对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对执委会正、副主席给予适当的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
2、加强业务指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要站在促进工程可持续发展和服务“三农”的高度,在指导协会规范运行的同时,更要尽力为协会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其完善基础设施,加强业务指导,搞好技术培训,提高其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协会建设,建立一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使产权有其主、主体有其责的管理模式,协会享有其排灌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走产权明晰、协会管理、水价合理、计量收费的路子。
4、加强自身管理。协会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开展工作。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代表大会,即年初讨论和通过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及财务预算计划等,年终进行总结和通过财务决算。对末级渠系改造方案、农民投工投劳状况、农户用水量、水价、水费,每年公示一次;用水户协会财务收支等内容,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方式采用公开栏、报刊等方式进行。
5、建立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平时还应就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政策支撑
加快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是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适应当前农村形势、解决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及时出台地方政策法规,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有关各方在工程建设管理事务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对已成立的协会组织,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协会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完善与配套,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规划,加大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工作。按照边扶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从而全面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
为全面推进水利改革,加快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步伐,要求各乡镇在2012年12月30日以前积极开展好调研,出台政策,完成新建1-2个农民用水户协会试点;2013年加快推广,6月底前完成小一型灌区组建任务50%,2013年底全面完成小一型水库灌区组建任务,力争5年内全县达到80%的水利工程由农民用水协会参与管理。对已建但没有登记、运作不规范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及时登记并按本实施意见规范运作。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开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