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5-00163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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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5-10-10 15:10 -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党支部试行党员管理积分制的意见》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在农村党支部试行党员管理积分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农村全面推行“一核心三组织五基本”治理模式,根据永组发〔2015〕6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农村试行党员管理积分制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在全镇农村试行党员管理积分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深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为目标,以党员做到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为重点,通过对党员日常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进行量化积分,构建起示范带动、奖优罚劣、动态管理新平台,实现党员日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作风优良、素质过硬、执行力强的农村党员队伍。
二、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党员管理积分制适用于全镇农村的直管党员、双重管理党员及流动党员等归属于镇党委管理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村党支部研究备案,报镇党委审核,可不参加积分制管理)。结合农村党员实际,依据年龄、职务、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以村党支部为单位,将党员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进行积分制管理,即村“两委”干部中的党员、党小组长为A类;在本村辖区内工作生活,具有履职能力的党员为B类;组织关系在支部,但工作生活超过半年以上长期在外的流动党员为C类;年龄较大(60岁以上)、长期生病、行动不便或丧失部分能力的,需要他人照料的特殊党员为D类。
党员管理积分制实行分类量化积分,采取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以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按照周期初设定该周期基础分、周期内实行加分和扣分、周期末进行累计积分确定考评等次的方式进行。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原分值予以消除。积分结果作为当年评先评优的基本依据。
镇党委将通过在田洞里村、昙花村、佑里村、红福田村、大叶江村、麻园里村、柏梧塘村、线口村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探索建立长效机制。10月份在全镇其它农村党支部全面推行。
三、考核内容
党员积分主要包括基础积分、扣分、贡献积分三大类,总得分不能超过120分。
(一)基础积分。体现党员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实行百分值计分制,包括平时表现积分和年度民主评议积分两部分,平时表现积分与民主评议积分按7:3的比例加权确定。
1.平时表现积分(70分)。主要包括,带头学习提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路线;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村里工作,完成组织分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及时交纳党费;带头服务群众,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弘扬正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党员履行基本义务的情况。
2.年度评议积分(30分)。基层党组织年终开展民主评议确定的党员得分。民主评议设“好”、“一般”、“差”三个等次,按照“好”100分、“一般”80分、“差”20分的标准计算党员测评分〔计算公式为:(“好票数”×100+“一般票数”×80+“差票数”×20)÷参加测评人数)〕,并将测评分按所占比例30%记入党员基础积分。
(二)扣分项目
1.公开抵触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选举、人事任免或发展党员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虽情节轻微没有追究责任,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3.侵占集体资产或贪污、挪用集体资金,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4.拖欠国家、集体、他人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以及拖欠或抗缴国家税费的;
5.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买码、封建迷信等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6.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在本年度内有违反上述政策法规行为,本人未加劝阻,经查证属实的;
7.阻碍工程项目建设或征地拆迁工作,或煽动参与纵容、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8.本人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非法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本人未加劝阻,经查证属实的;
9.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的;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群众反响强烈的;家庭不和睦,或不尽赡养老人、抚养小孩义务。情节后果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有下列情形的,一次性清除全年所有积分
1.本年度受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以上处分的;
2.本年度有犯罪行为的;
3.本年度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
4.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的;
5.参加邪教组织或活动的;
6.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贡献积分。体现党员为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的贡献和努力,实行累计加分制,每项酌情加4-6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具体包括:
1.工作业绩。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受到各级表彰肯定等方面的情况。
2.扶贫帮困。结对帮扶困难群众,积极带领群众致富,关爱留守儿童或留守老人等方面的情况。
3.实事好事。积极参与文明监督和环境卫生治理,主动参与制止和化解各类矛盾,抵制歪风邪气,积极见义勇为,参与平安建设等工作,在防火、抗洪、救灾、抗旱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能够挺身而出、冲锋在前、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4.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情况。
5.推动发展。积极向党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带头创办实体、发展实业,积极为家乡招商引资,照章交纳税费等方面的情况。
6.其它需要激励加分的事项。
四、积分登记程序
(一)党员申报。先行试点的村党支部于8月份(今后每年6月)向党员发放积分卡,基础积分由党员对照积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报村党支部认定;党员贡献积分实行申报制,向村党支部提供证明,并备案好。
(二)党组织审议。村党支部8月底前(全面推行后6月初)召开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会,对党员的积分内容进行讨论,根据记录、资料和群众的反映,逐项认定,并予以公示。党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村党支部反映,村党支部应及时调查并说明原因。
(三)上报积分。试点村党支部9月初根据党员积分卡记录情况,将党员基础积分、扣分、贡献积分,在驻村干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汇总计分,经由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党委备案,并在村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后,方可定为党员积分。公示期不少于7天,党员和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村党支部反映,村党支部应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明确的作好解释,记分有误的及时纠正。镇党委在本积分周期结束7日内,将党员积分制管理台账报县委组织部备查。
(四)积分检查。镇党委在9月中旬将及时赴试点村进行指导,通过走访党员群众等方式,对落实党员积分制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五、积分运用
(一)积分等次确定。试点村党支部9月份(全面推开村在12月份),召开党员大会,根据党员个人年度积分情况,分别按“好”、“一般”、“差”三个等次确定,并报镇党委备案。年度积分在69分(含69分)以下的为“差”,年度积分在70-89分(含89分)的为“一般”,90分以上的为“好”。
(二)积分等次作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凡被推荐为县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的,该党员本年度等次必须为“好”。推选为“两代表一委员”的党员代表,本年度等次必须为“好”。镇党委将出台奖励政策,对积分等次为“好”的党员,给予具体的优惠条件和奖励措施。
(三)对积分较低的党员要进行约谈和处置。对“差”等次党员,村党支部书记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是预备党员的,要延长预备期。其中当年积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是正式党员的要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进行处置;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中低于50分(含50分)的可按组织程序给予除名。当年积分低于60分的党员,不可以享受走访、慰问、补助等各项党内关怀帮扶。
(四)对A类党员,积分等次与年终绩效报酬发放挂钩,具体发放比例按县里出台的政策实施。同时与干部管理任用挂钩,对评为“差”等次的要及时调整、暂停“两委”班子职务或免职,对积分在80分以下的,镇党委要进行约谈,安排专人跟踪指导,如不能限期改进,也要及时调整。
(五)对C类党员,评定结果要体现在《流动党员证》上,方便流入地党组织如实掌握该党员的情况,安排其参加适当的组织活动。
六、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党员管理积分制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巩固教育实践活动、健全党员考核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村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创造性地贯彻落实。镇里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专职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为副组长,其他相关党政班子人员、相关驻村干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在推行过程中,村党支部书记是推行农村党员管理积分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组织委员是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规范管理。试行村要实行党员管理积分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党员管理积分台账档案。要统一制作《党员积分卡》和《党员管理积分制台账》。《党员积分卡》党员人手一卡,每年记录一次,年终统一保存,一年一换。《党员积分卡》主要包括党员信息、年度综合评价等内容。
(三)强化督导检查。将党员管理积分制列为各村年终党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得好的进行加分,对试点落实不好的加重扣分,取消其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