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5-00691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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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2025-02-25 15:16 - 名称:
双牌县卫生健康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 文号: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总体目标,认真落实省、市、县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卫健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水平,优化三项制度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确保三项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双牌党政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公示制度。依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权明晰、便捷高效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并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卫生健康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3)在县党政门户网站公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适时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出具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固定办事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创新公开方式。
(1)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双牌党政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即时推送,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
(1)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案卷完整和执法依据适应准确,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分类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
(2)严格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评卷、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事先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监督股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完善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法制监督股,按照工作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综合素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和典型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审核能力。
(3)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继续聘请业务素质高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根据卫生健康工作特点,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相对人和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均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法律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完成法制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对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明确审核责任。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总责,分管法制审核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明确法制审核流程、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股室与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局法制监督股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全再文同志任组长,二级主任科员黄飞桥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局医政医管股(法制监督股、行政审批股)、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和局聘法律顾问为成员的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医政医管股负责三项制度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在认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注重卫生健康干部职工素质的培养,把卫健执法干部队伍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突破口,采取以会代训和组织专业培训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全面提高卫健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附件:
1.双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双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3.双牌县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双牌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双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双牌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第六条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内设股室和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驻县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标识,亮明身份。
第八条 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出具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相关解释和说明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卫生健康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许可。许可对象、许可依据、许可时间、许可事项;
第十条 卫生健康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双牌县卫生健康局及时与双牌党政门户网建立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及时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实现卫生健康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市新闻媒体发布会等,公示卫生健康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利用双牌县卫生健康局的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平台等公示卫生健康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
(一)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牵头,组织局相关股室、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的要求,全面、准确梳理卫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负责公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编制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县卫生健康局相关股室负责人审查和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审核,分管领导审定,报县司法局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公开时限。(1)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单位或个体诊所、美容机构、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等,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单位或个体应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卫生健康局各相关股室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好本股室和单位卫生健康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卫生健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股室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党政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健康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健康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卫生健康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双牌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工作,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文字记录、系统确认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立案、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对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功能的各种设备,包括拍照设备、录音设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办案区视音频记录设备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处罚决定、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执法记录是指在先期现场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其处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以及收集、固定、保存的证据。
第五条 为满足执法办案人员实际工作需要为目标,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要做到“执法必带、执法必用、资料必存、专人保管”。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配备执法记录仪,配备率应达到50%。
第七条 执法人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信息采集规范
第八条 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办案股室应确定专人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进行日常管理。
各执法办案股室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应遵循全过程记录原则,使用时间应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执法人员必须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如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应尽快排除故障,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县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股室记录仪管理员留存。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有拒绝、阻碍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告知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信息保存
第十三条 各执法办案股室加强执法记录管理,保证执法记录准确、及时、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接入本单位执法记录工作站,将执法记录信息存储至后台硬盘服务器中。
(二)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按以下要求确定:
1.简单无争议的行政处置,当场盘问、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2.行政案件类执法活动,保存期限为案件终结后三个月,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3.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当刻录光盘长期保存;
4.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五章 记录资料的使用
第十五条 记录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删改、泄露、外传记录资料。因执法办案需要,调取或者查看资料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仪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做好登记。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检查,确定故障或损坏情况后,统一送厂家维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执法记录仪。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网络、媒体负面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外传记录资料的;
(三)对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记录,致使记录损毁、灭失的;
(五)故意毁坏记录仪及相关存储设备的;
(六)将执法记录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3:
双牌县卫生健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县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审核工作由法制监督股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基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县卫生健康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法制监督股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监督股审核后须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撤销、更正本局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七)听证意见或复核意见与原处罚(听证)告知书不一致的案件;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九)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下列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经法制监督股审核后须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承办机构报请县卫生健康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送法制监督股进行审核,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书;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五)政策法规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法制监督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法制监督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承办人员了解情况。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专家研讨论证。
第十条 法制监督股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承办机构的意见,建议承办机构需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的,提交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理不当的,建议承办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议承办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建议承办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或者已超出追责期限的,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范围的,建议承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法制监督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应当在收到承办机构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应及时退卷,承办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监督股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监督股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不按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予以审批的,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