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卫生健康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6-00331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6-05-25 10:08
    • 名称:关于印发《双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号:
    关于印发《双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316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林场,县直各单位:

    《双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0

     

    双牌县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对独生子女

    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以下简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稳定和谐的原则;

    二)遵守《条例》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收益补偿费等集体经济其他收益。

    村民委员会转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转制为居民小组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投资经营,对投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时,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规定。

    第五条  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夫妻,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持合法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三)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

    第六条  有权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一)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三)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两代及两代以上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并领取《光荣证》后,一同居住的,分别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本条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三)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第七条  除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二)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

    (三)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户籍情况,按照第六条及本条第(一)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独生子女父母丧偶未再婚的,终身全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

    (五)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分别按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的份额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户口为农村居民的非转农户口的,不适用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第九条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待遇后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原已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以货币形式全部退还,或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进行约定退还。不主动退还的,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原发放单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追缴。

    第十条  规范“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流程。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规范村级组织规范“增加一人份额”分配流程:

    (一)制定分配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指导村级制定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方案。村级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方案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方可实施。对没有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分配方案,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审批。

    (二)加强资金监管。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集体经济收益资金拨付到乡镇,实行村账乡(代)管或组账村(代)管。任何集体经济资金不得存入私人账号。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对村组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分配进行监督管理。对“增加一人份额” 没有列入方案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从村组集体经济收益中留出“增加一人份额”所需资金,以确保“增加一人份额”政策的落实。

    (三)坚持统一张榜公示。为确保“增加一人份额”公平、公正、公开落实到位,各乡镇要建立资格审批制度,统一实行“三榜公开制”。第一榜: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件向所在村组申请“增加一人份额”奖励,经村计生专干审核后,报乡镇计生办审定并签署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第二榜:根据初榜公示情况进行修改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第三榜:根据修正榜公示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以乡镇政府办的文件批复村级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移民、林业、农业、水利、农经、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执行监管措施。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增加一人份额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将其纳入民生工程重要内容。

    (二)财政部门在安排安置补助费时,应打足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预算,并及时拨付。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时,应将征地拆迁所在地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纳入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协议内容,或以其他方式督促落实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

    (四)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把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列为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

    (五)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避险、搬迁、安置项目时,对独生子女移民户按照增加一人份额的标准发放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

    (六)林业、农业、水利、农经、财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监管,确保增加一人份额规定的落实。

    (七)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应将增加一人份额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口计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应享受本办法增加一人份额待遇而未享受的,应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独生子女父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司法保障职能作用,切实依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实行部门指导,乡镇、村(社区)委员会负责,村居民小组落实责任制。

    第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

    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