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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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1-00293 分       类:
    • 发文机关: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1-03-11 17:29
    • 名称:2021年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构职能信息
    • 文号:
    2021年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构职能信息

    2021年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构职能信息

    机构名称: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人:唐耀东

    机构地址:双牌县泷泊镇林峰西路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邮编:425200      电话:0746——7723669

    邮箱:spwlgtj@163.com

    网站地址:http://www.sp.gov.cn/

    第一条根据《中共双牌县委办公室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双办发﹝2019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双牌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广体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对外使用双牌县文物局名称。

    第三条县文旅广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全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编制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和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和文物设施项目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对外合作交流。

    (四)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持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参与组织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指导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指导、监管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组织实施本行业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分配方案,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拟订全县开拓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的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县内旅行社设立资料的初审和报批;依规对旅行社、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区等实施许可监督管理,负责监测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经济运行和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全县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组织指导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卫星电视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统筹协调全县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体育竞赛;拟订全县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

    (十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协调、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体育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

    (十四)协调全县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免费开放和公共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文旅广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股、纪检督察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政工、财务、审计、组织、编制、统计、人事、上传下达、机要保密、纪检、督查、信息、接待等工作。承办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内部纪律检查和审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艺术非遗股

    1.负责文化艺术工作;拟订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 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培训工作。

    2.负责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指导、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4.负责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5.负责拟定文化艺术类实施项目,编制财政性文化资金的使用计划,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旅游管理股

    负责旅游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旅游等级评定。负责拟定旅游类实施项目,编制财政性旅游资金的使用计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广播电视体育股

    1.负责广播电视、体育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体育规划、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公益工程,协调推进“户户通”、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

    3.研究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负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监督、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等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指导、监督、规范全县体育协会,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综合性群众体育竞赛;承办或组织重大群众体育竞赛,指导和推动企业体育、农村体育、城填社区体育及其他社会群众体育的发展;负责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建设。

    4.指导体校竞技体育训练,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全县体育运动水平。

    5.负责编制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协同有关方面承担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市场监管股(行政审批股、法制股、执法监督管理股)

    1.负责行业监管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立案、处罚、决定等进行法制审查;承办具体行政许可工作。

    3.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4.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安全生产工作。

    5.拟订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承担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监督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复核工作,负责旅行社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文物文产股

    1.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工作,落实文物保护相关工程管理规章和质量标准;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和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抢救性发掘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保护规划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负责组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

    2.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产业、体育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重大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及章程设置。

    第五条人员编制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 名,总工程师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六条   县文旅广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双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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