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0026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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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0-04-17 08:48 - 名称:
关于转发《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动员全省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消费繁荣市场发展经济的通知》的通知 - 文号:
各市州总工会、财政局,各县市区总工会、财政局,省直机关
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
3 月下旬至“五一”节期间,是实现复工复产和扩大内需的加
速期,是把被抑制、被冻结的消费释放出来的关键期,是把在
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的成长期。
广大职工、工会会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推进复工复
产、稳定就业、繁荣市场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受益者,在当前
动员全社会积极消费、繁荣市场的重大任务上,应当义不容辞
担负起重大责任。现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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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委、
省政府部署安排,进一步动员全省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积极消
费繁荣市场发展经济通知如下:
一、动员消费对象。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含央企、省
市县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下同)单位
的全体职工、工会会员。
二、消费券发放标准。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按《湖南
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 号)文
件精神,将全年可发放的 7 个节日慰问费 2100 元中未发放部分,
加上省总工会湘工发〔2020〕9 号文件规定的抗击疫情特别慰问
费 300 元提前一次性发放。今年已发的元旦、春节慰问费不再
重复发放,清明、五一慰问费已提前发放的也不重复发放。
三、消费时间节点。3 月 31 日前通过在微信“湘消费”、中
国移动“和包支付”等电子支付平台购买消费券的方式一次性提
前发放到位,职工、工会会员应在 5 月 5 日 24 时前消费完毕。
逾期未消费的余额由各单位工会组织自行收回,并依法依规开支。
四、消费券发放方式和使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各自
在“湘工 e 家”微信公众号的“湘消费”或中国移动“和包支付”等电
子支付平台上购买定额消费券,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
各企业单位工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做法,各自购买“湘消
费”“和包支付”等电子消费券,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工会会员。
职工、工会会员凭券在承接“湘消费”或“和包支付”等电子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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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省任意商贸、餐饮、旅游等线下实体商户开展消费。电子消
费券不能转赠和提现。
五、经费保障。各基层工会经费按湘工发〔2018〕20 号文
件规定的渠道解决,经费不足按《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
湘工发〔2018〕20 号文件规定,由单位行政统筹相关经费给予
补助。财政保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级财政提前拨付年初预
算安排的全年工会合规的福利开支后仍有缺口的,由单位行政
统筹相关经费补助。企业工会发放经费有缺口的,由企业行政
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湘工发〔2018〕20 号文件自
行予以补助。
六、引导广大职工、工会会员自费消费。要努力弘扬广大
职工、工会会员在抗击疫情斗争中进一步升华的爱国之情,动
员广大职工、工会会员特别是其中的共产党员在抗疫中积极捐
款表达爱国之情的基础上,开展消费爱国活动,倡导他们既积
极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又购买新型消费的升级换代产品,既
为享受美好生活和现代文明提供有力支撑,又在特殊时期支援
全省经济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特别要针对一些困难的小微
企业、贫困地区、优质农产品、湘字号品牌开展“爱心购物”和
消费扶贫活动。
七、营造浓厚氛围。对积极消费的职工群众、工会会员和
诚信经营的商场、超市、宾馆餐饮、旅游景点、文体健身等消
费场所给予宣传和褒扬,努力营造积极消费、大众消费、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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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文明消费的浓厚氛围。
八、纪律要求。各级工会在发放消费券、动员广大职工积
极消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准以消费券
的名目,变相用公款给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送礼;不准在确定
消费商家中违法违纪违规,优亲厚友、利益输送、索拿卡要;
不准借机向职工会员推销过期、变质、劣质的商品或物资;不
准在春游中以绕道、超时、超标等方式变相公款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