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11230009/2020-00080 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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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0-10-30 18:14 - 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医保待遇保障政策的公告 - 文号:
全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根据《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市级统筹调整待遇保障政策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永医保发(2020)42号)要求,现将部分待遇保障政策调整情况予以公告:
一、推行逐级转诊政策。在本县区域内参保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应在县城首诊(市本级参保职工在市域内首诊),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转院手续的,城镇职工报销比例降低20%(危急重症抢救者除外),城乡居民未经转诊住院报销比例(含大病保险)降低15 %(危急重症抢救者除外)。
二、调整住院起付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内住院的每次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100元,在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取消城乡居民年度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包干制、不设起付线,市外省内省级医院按全省统一的标准执行,省外三级医疗机构为2300元,其它市外医疗机构为1500元。
三、特殊门诊政策。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连续治疗或长期服药的,可按特殊病门诊进行管理,特殊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支付9 0%,特殊病门诊范围和待遇标准按《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永人社发〔2018〕28号)执行。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支付8 0%,特殊病门诊范围和待遇标准按《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永人社发〔201 8〕28号)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尿毒症、肾移植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的通知》(永医保发〔2019〕25号)文件执行。
以上政策调整从 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双牌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