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分享到: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13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6-07 16:15
    • 名称: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政办函〔2018〕22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阳明山管理局,县直各单位:

    《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8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双牌县情,珍惜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优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建立科学普查体系,查清污染源状况,强化管理,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县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双牌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市政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具体内容另定)。

    调查登记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

    2、农业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

    3)县城区、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包括位置、排水和水质(雨季、旱季);

    4)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情况。

    5)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污水、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机动车、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县指导,县直相关单位、乡镇和管理局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样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等方法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源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对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利用排水水质等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科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

    各乡镇、管理局要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普查工作在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制订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普查相关工作(见附件),协调和督促县直相应部门、乡镇和管理局积极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局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按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及时向上级普查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普查培训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市、县级的培训,并做好对下属普查机构录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力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时间安排

    全县污染源普查包括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前)

    1、成立机构。县政府明确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污染源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其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各乡镇、管理局和环保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3、宣传动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我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组织召开第二次全县污染源普查动员会,县普查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席会议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同时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全县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4、前期培训。组织参加省、市级污染源普查培训班,编写县级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对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授课师资分级组织培训。

    5、清查建库。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双牌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乡镇和管理局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国务院普查办审定后,印发到各乡镇、管理局普查机构和县普查办各成员单位。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组织开展全县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工作,然后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县普查办负责数据审核,对全县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

    3、中期培训。根据国家培训工作计划,省普查办和市、县普查办分级分期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授课师资的中期培训。

    4、上报数据库。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生产量、排放物生产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县普查办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7月)

    1、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信息系统及相关技术应用软件。

    2、成果汇编。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

    3、考核验收。组织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

    4、总结表彰。县政府组织对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向省、市普查办推荐全国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公布普查结果。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经费主要用于:本县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设备(包括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八、相关要求

    (一)保证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第三方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及日常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普查办要对普查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各级普查机构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数据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成员单位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相关部门普查工作职责

     

     

     

    附件:

    相关部门普查工作职责

     

    政府办:统筹指导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县、管理局、乡镇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工作。

    县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科商粮经信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交警大队: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普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指导管理局、乡镇财政部门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协调测绘部门,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城管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普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江、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配合做好入河(江、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提供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名录、排排水、水质监测等有关数据。

    县农委、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源、农业机械和渔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食药工质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提供全县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人及方式、行业类别等。

    县卫计委:负责提供全县医院、乡镇(街道办)卫生院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放射性污染源的统计。

    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

    管理局、各乡镇:负责配合入户调查及普查员聘请工作。

    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