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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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4311230009/2018-00216 分       类:
    •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8-07-13 11:09
    • 名称: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SPDR-2018-01006

    双政办发〔201815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牌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双牌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双牌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参加

    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双牌县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分散双牌县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务工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牌县内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本县施工的企业。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为本企业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务工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章 费用来源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务工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章 缴费比例

    第五条 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0.9%计算;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不明确的,按合同工程总造价乘以30%计算人工费,再乘以0.9%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路局、农业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伤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登记申报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预算评审控制价》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实后的复印件用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施工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核准合同金额和应缴保费后,出具业务缴费单据,通知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企业按照规定缴费到位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条 施工企业统一以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参保,其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名册和务工人员花名册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上述资料、数据及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务工人员的增减变化,应当由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化情况,切实做好参保人员动态实名制的备案工作。对于及时报备在案的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在足额缴费到账之日至竣工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按本条规定及时报送和确认务工人员参保的,其工伤事故的费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在参保后发生变更的,变更单位在名称变更之日起5日内,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第七章工伤认定、鉴定

    第十二条 参保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申报、待遇支付等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为所有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布“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告知书上须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参加工伤保险告知书”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务工人员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施工合同中要有为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条款,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做好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工作,保障施工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建、水利、交通、国土、公路、农业、环保和农业开发等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相关手续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计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拨付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工伤保险费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办理登记申报和人员信息报备后,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务工人员补办工伤保险。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务工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如果建设工程项目调整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第二十条 本县电力、园林等其他工程施工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务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或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实施的小型单项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方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拨付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用,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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