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主题: | 农村宅基地咨询 | ||
收文单位: | 县自然资源局 | 来信时间: | 2019-08-14 |
来信类型: | 其他 | 办理状态: | 未办理 |
信访内容: | 1、农村宅基地归属:父辈的户口在村里,儿子及一家人户口在城里,并且原宅基地上的房子自己全部拆除了,请问这个宅基地是否归集体所有了?还是说有一定的年限后自动失去所有权? 2、农村很多老房子,那时期所有农村都没有产权证的,那么屋檐滴水的范围内空地是我家的吗,是根据法律定义还是地方风俗定义的呢?农村经常遇到这样的纠纷。 |
||
回文单位: | 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时间: | 2019-08-27 |
内容: | 胡志向同志: 您好!您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 1、根据双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三章推动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第25条第2小点:属于下列范围的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退出(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之外未经批准在农村占用和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的应实行无偿退出。 根据《双牌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章确权登记第22条第5款“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第23条第2款“城镇居民私自在农村购买的违法建造住宅的不能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规定,你家父辈的户口在村里,儿子及一家人户口在城里,并且原宅基地上的房子自己全部拆除了,只能以你父辈的农村户籍主向当地村、组重新申请宅基地,并且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户主成员签字同意后,经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你家的非农业人员不能享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权利。 2、根据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上述,你家的老房子应该到当地政府依法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后,按现行政策应到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你对国土法律法规的关注! |
||
相关附件: | 无 | ||
注 | 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有写信人才能对该回复质量进行评分;请填写写信时系统生成的查询码。 |